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对食品法典委员会
工作的影响及我们的对策
李朝伟 陈青川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1年建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它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CAC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
CAC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其分委员会和其它分支机构完成的。负责标准制定的两大组织类别分别是包括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标签、食品卫生、农药兽药残留、进出口检验和出证体系、以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9个一般委员会(或称横向委员会)和鱼、肉、奶、油脂、水果、蔬菜等16个商品委员会(或称纵向委员会)。两类委员会通过分别制定食品的横向(针对所有食品)和纵向(针对不同食品)规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国际标准体系,以“食品法典”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国发布。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据最新统计,目前全球食品贸易额约为每年5000亿美元。1986-1994年举行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一个里程碑,它第一次将食品纳入有效的法规和条例中,并具体讨论了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贸易问题,参加此回合谈判的国家认识到各国政府采取的保护本国消费者健康以及动植物卫生的措施可能成为潜在的贸易壁垒并是一种歧视,因此于1994年4月15日在Marrakesh签署了与食品密切相关的两个正式协定,即“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与食品有关的SPS措施包括所有有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以及程序,特别是终产品标准,加工生产方法,检验、监督、出证和审批程序,有关统计学方法、采样方法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示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防止因食物、饮料或饲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含农药和兽药残留及外来物质)、毒素或致病微生物所带来的风险。SPS协定的第3.1条规定,WTO成员国应将本国的SPS措施建立在已有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基础上,在食品安全方面,就是要以CAC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污染物、分析和采样方法,以及卫生操作规范和准则等为基础。
TBT协定包括未包含在SPS协定中的所有的与技术、商业、伦理或者宗教问题有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中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从这个角度讲,它与SPS协定之间具有互补性。制定TBT措施的目的在于保卫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具体到食品而言,TBT措施包括与食品安全无直接联系的标签要求、营养声明、以及质量和包装规定等。TBT协定的第2.4条规定,WTO成员国在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时,应当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虽然TBT协定中没有明确提到CAC,但国际上公认对食品而言,TBT协定中所说的国际标准就是CAC的标准。
SPS和TBT协定作为WTO的正式文件,每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同时,两个协定也规定了成员国不接受国际标准(实际上是指国内标准严于国际标准时的情况)的条件:属于SPS协定范畴的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属于TBT协定范畴的可以是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
SPS和TBT协定对CAC的工作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进而通过CAC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研究这些影响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的食品贸易、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