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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对食品法典委员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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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对食品法典委员会

工作的影响及我们的对策

李朝伟    陈青川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1年建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它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CAC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

CAC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其分委员会和其它分支机构完成的。负责标准制定的两大组织类别分别是包括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标签、食品卫生、农药兽药残留、进出口检验和出证体系、以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9个一般委员会(或称横向委员会)和鱼、肉、奶、油脂、水果、蔬菜等16个商品委员会(或称纵向委员会)。两类委员会通过分别制定食品的横向(针对所有食品)和纵向(针对不同食品)规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国际标准体系,以“食品法典”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国发布。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据最新统计,目前全球食品贸易额约为每年5000亿美元。1986-1994年举行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一个里程碑,它第一次将食品纳入有效的法规和条例中,并具体讨论了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贸易问题,参加此回合谈判的国家认识到各国政府采取的保护本国消费者健康以及动植物卫生的措施可能成为潜在的贸易壁垒并是一种歧视,因此于1994年4月15日在Marrakesh签署了与食品密切相关的两个正式协定,即“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与食品有关的SPS措施包括所有有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以及程序,特别是终产品标准,加工生产方法,检验、监督、出证和审批程序,有关统计学方法、采样方法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示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防止因食物、饮料或饲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含农药和兽药残留及外来物质)、毒素或致病微生物所带来的风险。SPS协定的第3.1条规定,WTO成员国应将本国的SPS措施建立在已有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基础上,在食品安全方面,就是要以CAC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污染物、分析和采样方法,以及卫生操作规范和准则等为基础。

TBT协定包括未包含在SPS协定中的所有的与技术、商业、伦理或者宗教问题有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中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从这个角度讲,它与SPS协定之间具有互补性。制定TBT措施的目的在于保卫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具体到食品而言,TBT措施包括与食品安全无直接联系的标签要求、营养声明、以及质量和包装规定等。TBT协定的第2.4条规定,WTO成员国在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时,应当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虽然TBT协定中没有明确提到CAC,但国际上公认对食品而言,TBT协定中所说的国际标准就是CAC的标准。

SPS和TBT协定作为WTO的正式文件,每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同时,两个协定也规定了成员国不接受国际标准(实际上是指国内标准严于国际标准时的情况)的条件:属于SPS协定范畴的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属于TBT协定范畴的可以是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

SPS和TBT协定对CAC的工作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进而通过CAC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研究这些影响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的食品贸易、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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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AC的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性质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CAC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WTO成立以前,CAC的标准、准则和建议(以下简称标准),各国政府可以自愿采纳,但与当时的关贸总协定(GATT)等国际贸易体系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CAC只是讨论国际标准的一个非常有用的论坛。WTO成立之后,CAC的标准虽然名义上仍然是非强制性的,但SPS和TBT协定已赋予其以新的涵义,CAC的标准已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依据,同时也成为WTO成员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合法武器。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的标准,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如果一个国家的标准低于CAC标准,在理论上则意味着该国将成为低于国际标准的食品的倾销市场。(即使是美国、澳大利亚这样的发达国家,它们的相当一部分国家标准也低于CAC标准。因此,如何尽快与国际标准即CAC标准接轨,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发达国家面临的一项极其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各个国家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采纳CAC标准,要么按照SPS协定的规定,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制定更加严格的国家标准。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某些发达国家都无力进行后一项工作,采用CAC的标准在技术和经济上成了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因此,积极参与CAC的工作,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

由于CAC标准的性质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近年来各国政府和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对CAC的工作更加重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参加CAC会议的次数明显增加,CAC会议上的政治色彩也越来越浓。在标准的表决问题上,目前CAC采用半数同意的简单多数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建议表决应改为2/3多数同意制。估计这一问题将成为今后一个争论的焦点。在许多关乎国家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泾渭分明的若干利益集团。以食品标签问题为例,欧盟国家主张致敏性物质必须进行强制性标注,美国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明确表示反对,但最终的表决结果是欧盟的意见获得通过。因为这一决定涉及谷物、豆类、花生、奶和蛋类等多个品种,势必将对我国的食品出口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欧盟国家建议将目前营养标签的4种标注内容(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扩大为8种(增加饱和脂肪、糖、钠和膳食纤维),目前这一提案正在进行讨论,一旦获得通过,同样对我国不利。我们应当在今后CAC的会议上,明确表达我们的意见,与有关国家一道,坚决阻止其正式通过。

关于近来倍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问题,CAC会议上的争论更为激烈,争论主要在欧盟国家和美加之间进行,双方在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和新设立的生物技术食品特设工作组的会议上展开辩论,一些国家甚至要求应当考虑转基因食品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由于利益的驱动,这一问题已蒙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

根据SPS和TBT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国在发生食品贸易争端时,必须以CAC的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依据,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由于CAC标准的地位在WTO成立之前没有明确,事实上,在GATT的47年历史中,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的事件只有一次。相反,仅在WTO成立后的前3年,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SPS措施的事件就有10次,具体内容涉及新鲜水果的检验检疫程序、加工肉制品的保质期规定、瓶装水的要求、肉类生产中生长激素的使用以及饮料的加工处理方法等。例如,早在70年代,美国药品与食品管理局就批准在牛肉生产中可以使用某些生长激素,但欧盟一直声称这种牛肉存在健康风险,因此拒绝进口美国牛肉。1990年,CAC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经研究认为这种牛肉是安全的。1995年,第21届CAC大会以33票对29票,最终通过了5种生长激素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残留限量即说明现有的科学依据表明该物质存在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也就是说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随后美国以此为据向WTO提起诉讼,控告欧盟并且获胜,WTO判决欧盟要么允许美国牛肉进口,要么向美国政府支付约1亿美元的赔款。

对我国而言,经过多年的努力,第23届CAC大会已经决定从2001年起,中文将成为CAC大会、执委会和地区协调会的工作语言,并且在2005年后,逐步成为CAC所有会议的工作语言。这项决定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全面参与CAC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机会,把CAC的有关会议,作为宣传我们观点、维护我们利益的重要舞台,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促使有利于我方的标准正式通过,另一方面也要坚决阻止或者拖延不利于我方的标准获得通过,避免与我不利的贸易壁垒措施合法化,并尽可能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我们也要尽快使国内标准与CAC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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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AC的工作较之以往更多地强调科学性,风险分析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SPS协定的第2.2、3.3、5.1条规定,成员国采取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性和风险分析(原文为风险评估,但目前国际上公认原文所说的“风险评估”相当于目前常说的“风险分析”)为基础。换句话说,成员国可以制定严于CAC要求的国家标准,但必须以风险分析的结果为依据。1995年,第21届CAC大会通过了“关于科学在食品法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其它因素考虑程度的原则声明”:(1)CAC的食品标准、准则和其它建议必须以充分的科学分析和根据为基础,包括对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彻底审查,以确保这些标准能够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2)在制定和决定食品标准时,CAC在适当时将考虑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有关的其它合理因素;(3)关于这点,食品标签在促进实现上述两项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值得注意;(4)如果CAC成员国之间在必要的保护水平上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其它考虑有不同看法时,成员国可以不接受相关标准,但并不妨碍CAC作出决定。1997年,第22届CAC大会又通过了“关于食品安全性风险评估作用的原则声明”:(1)只要在适当的情况下,食品法典决定和建议中的卫生和安全方面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2)食品安全性风险评估应严格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包含风险评估过程的四个步骤,并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阐明;(3)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之间应当保持功能分离,同时确认它们之间的互相作用对于一个实际方法来说是必需的;(4)风险评估应最大可能地利用可获得的定量信息,风险描述应采用易于理解和有用的方式进行表述。

简单地说,以上规定和声明的核心就是,CAC的标准要以科学性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进行制定。从1995年起,FAO/WHO已主办过4次专家咨询会议,制定有关风险分析的方法。CAC现任主席Thomas Billy也认为在未来几年内,CAC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继续坚持制定食品标准要以科学性和风险分析为基础。对于食品中的化学污染物,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和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已经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于目前全球最重要的食品安全危害仍然是微生物污染,而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对落后,因此建立一个类似于JECFA和JMPR的有关微生物风险评估的专家咨询机构已成为CAC的当务之急。

SPS协定的第5.7条允许成员国在紧急和缺乏足够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即所谓的“预慎” (precaution)措施。鉴于目前一些国家已利用这一规定作为进行贸易限制的工具(如法国对英国牛肉的进口禁令),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CAC认为预慎原则是风险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性原则法典委员会是国际上讨论这一问题的最佳场所。

目前,我们要高度重视风险分析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并且充分利用这一工具,建立合理的贸易壁垒。同时,对于发达国家严于CAC规定的标准,我们可以要求这些国家按照风险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我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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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AC的工作重点发生了转移,对于产品以及进出口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SPS协定的第4.1、4.2条和TBT协定的第2.7条都规定允许成员国采用不同的方法,达到同样的目标,即所谓的“等同性”原则。因此,CAC的工作重点已从商品委员会转移到一般委员会的工作上。以往商品委员会制定了许多反映食品质量因素如成分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注重对终产品的检验,对于达到目标的方法限制较多。近年来,CAC已将标准制定的重点放在通用标准上,即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农药和兽药残留、食品卫生等横向问题上,如目前正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今后将进一步减少制定单一产品标准,同时着眼于制定预期目标,允许通过不同的方法加以实现。为此,质量保证系统已成为CAC的一个工作重点。CAC认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评估危害和建立预防措施(而非依赖于终产品检验)的一种工具。HACCP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够应用于从最初的生产者到最终的消费者这一整条食物链。除了增加食品的安全性以外,HACCP还能更好地利用资源,更及时地对问题作出反应,帮助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和出证工作。目前,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体系法典委员会也正在制定判定不同国家检验和出证体系等同性的准则;为解决国际贸易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该委员会也正在研究紧急情况的处理准则。

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我们应当大力推广HACCP体系在国内食品企业中的应用,同时尽快建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进出口食品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食品贸易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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