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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脂乳粉【GB 5410—1985】
2007-6-19

全脂乳粉  【GB 5410—1985】

国家标准局 1985-09-28发布 1986-08-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为原料,经杀菌、浓缩和喷雾干燥而制成的粉末状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全脂乳粉的牛乳应不低于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中二级品的规定。
  1.2 生产全脂乳粉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全脂乳粉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1.4 全脂乳粉感官指标及评分
  1.4.1 感官指标按百分制评定,其中各项的分数见表1。
  表1

项目

分数

滋味和气味 

65

组织状态 

25

色泽 

5

冲调性

5

  1.4.2 各级产品应得感官评分见表2。
  表2

等级 

总评分 

滋味和气味最低得分

特级

≥90

60

一级

≥85

55

二级

≥80

50

  1.4.3 感官评分见表3。
  表3

项目

特征

扣分

得分

滋味和气味 

(65分) 

具有消毒牛乳的弛香味,无 其他异味者

0

65

滋、气味稍淡,无异味者 

2~5

63~60

有过度消毒的滋味和气味者

3-7 

62-58

有焦粉味者

5-8

60-57

有饲料味者

6-10

59-55

滋、气味平淡无乳香味者 

7-12

58-53

有不清洁或不鹇滋味和气味者 

8-13 

57-52

有脂肪氧化味者 

14-17

51-48

有其他异味者 

12-20

53-45

组织状态 

(25分) 

干燥粉末无结块者 

0

25

结块易松散或有少量的硬粒者 

2-4

23-21

有焦粉或小黑点

2-5

23-20

贮藏时间较长、凝块较结实者 

8-12 

17-13

有肉眼可见杂质或异物者 

5-15

20-10

色泽 

(5分) 

全部一色,呈浅黄色者

0

5

黄色特殊或带浅白色者 

1-2

4-3

色泽不正常者 

2-5

3-0

冲调性 

(5分)

润湿不沉块,冲调后完全无团块,杯底无沉淀物者 

0

5

冲调后有少量团块者 

1-2

4-3

冲调的团块较多者 

2-3

3-2

注:(1)在感官鉴定时,允许用湿水调成复原乳进行鉴定。
(2)润浸下沉性系指10g全脂乳粉,散布在25度水面上,全部润浸下沉时间。
(3)冲调性系指规定34g全脂乳粉用250ml 40度水冲调,搅动后观察冲调情况。 

  1.5 凡产品具有苦味、腐败味、发霉味、化学药品味和石油产品等气味者,作为废品处理。
  1.6 凡不符合本标准二级品规定者,在不变质、无严重异味的情况下,按等外品处理。
  1.7 全脂乳粉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项目

 全脂乳粉

特级

一级

二级

  水分,%≤

2.50

2.75

3.00

  脂肪,%  

25.00~30.00

25.00~30.00

25.00~30.00

  复原乳*酸度,°T ≤

18.00

19.00

20.00

  溶解度 

  指数法,ml≤

0.15

0.30

0.50

  重量法,ml≤

99.00

98.00

97.00

  杂质度**,PPm ≤

6

12

6

  铜(以Cu计),ppm≤

4.00

4.00

4.00

  铅(以Pb计),ppm≤

0.50

0.50

0.50

  汞(以Hg计),ppm 

按鲜乳折算≤0.01

  *全脂乳粉复原乳系指含乳干物质12%的乳汁。

    **杂质度包括焦粉粒。

    1.8 全脂乳粉非密封包装等级产品,在保证期内,水分不超过5%,溶解度指数不高于0.60ml(相当于重量法溶解度不低于95%)
  1.9 全脂乳粉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项目 

全脂乳粉

特级

一级

二级

细菌总数,个/g≤

20000

30000

50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40

90

9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 取样和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以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以贮粉罐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
  乳粉用箱或桶包装者,则开启总数的1%,用83cm长开口采样扦,预先要灭菌,然后自容器的四角及中心采取样品各一扦,放在盘中搅匀,采取约总量的千分之一作检验用。
  采用听装、瓶装、塑料袋装和盒装样品时,可以按批号分开,自该批产品堆放的不同部位采取总数的千分之一作检验用,但不得少于两件、尾数超过500件者,须增取一件。
  所采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及制造日期;
  c.采样日期;
  d.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产品标签应鲜明、整洁,外包装箱需完整、干燥。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各批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上所标明的重量差,应不超过±1%。
  2.2.2 所抽取的样品,凡密封包装者要进行密封性试验。
  2.2.3 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4 水分、脂肪、酸度、溶解度、杂质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感官鉴定为每批必检项目。重金属、致病菌、汞、六六六、滴滴涕定期抽验。
  2.2.5 成品出厂时,须有工厂化验室或检验科的质量合格证明单,单上标明品名、数量、生产日期、干燥方法、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
  2.3 复验
  2.3.1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规定时,可再取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时可单独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但产品卫生指标不得复验。
  2.3.2 复验时取样为产品的1/500,或原取样数量的一倍。复验均符合技术要求时作合格论。
  2.4 检验方法
  全脂乳粉的检验方法按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进行。
  3 包装和标志
  3.1 全脂乳粉的包装分为两种。
  3.1.1 密封包装:用马口铁罐或其他不使空气渗入的材料制成的各种形式的包装罐(盒),马口铁罐的罐盖应用封口机密封。如用可开启盖,盖内应有使容器内外隔绝的铝箔、薄马口铁皮或其他无害、无味材料等密封。
  3.1.2 非密封包装:用无毒、无味塑料袋或塑料瓶、玻璃瓶或具有防水措施的纸盒等容器包装。
  3.2 全脂乳粉包装规格
  3.2.1 小容器包装
  3.2.1.1 密封包装:454g(1磅)、500g、1135g(2.5磅)、2270g(5磅)四种。
  3.2.1.2 非密封包装:454g(1磅)、500g和250g三种。
  3.2.2 大容器包装:25kg和56磅两种。
  3.2.3 其他包装规格按合同规定。
  3.3 全脂乳粉外包装材料规格
  3.3.1 纸箱:采用麻板纸、黄板纸和瓦楞纸等制成,表面应作防潮处理。
  3.3.2 揽箱带:采用黑铁皮、塑料带或捆箱纸带,所用材料均应符合包装强度要求。
  3.3.3 黄板纸:采用干燥的黄板纸。
  3.4 包装要求
  3.4.1 密封包装:马口铁罐缝口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3.4.2 非密封包装:塑料瓶装或玻璃瓶装,瓶口应有封口盖或封口纸,采用封口纸者外盖内应衬1mm厚纸板;采用塑料袋包装时,袋厚必须大于60μm。个别地区为防潮,允许采用双层塑料袋或复合塑料膜包装,封口不允许渗漏。
  3.4.3 大容器包装如马口铁箱、硬纸板箱均应衬以无毒、无味塑料袋、硫酸纸或蜡纸,塑料袋装不必衬纸。
  3.4.4 每箱包装件数按下述规定:
  a.500g、454g瓶装乳粉,用纸箱包装,每箱装24瓶,单层或双层排列;
  b.454g马口铁罐装乳粉,用纸箱包装,每箱装24瓶,单层或双层排列;
  C.500g塑料袋装乳粉,用纸箱包装,每箱装40袋;
  d.250g瓶装乳粉,用纸箱包装,每箱24瓶,单层或48瓶双层排列;
  e.250g塑料袋装乳粉,用纸箱包装,纸箱大小为c中规定的1/2,每箱40袋;
  f.2.5磅马口铁罐装乳粉,用纸箱包装,每箱为12罐,双层排列;
  g.5磅马口铁罐装乳粉,用纸箱包装,每箱为6罐,单层排列;
  h.25kg或56磅马口铁箱装乳粉用纸箱包装,每箱装一件或两件;
  i.其他包装按合同规定办理。
  3.4.5 用纸箱包装者,箱内上、下各衬单瓦楞纸一张,瓶与瓶之间有插花,上、下层之间有垫隔,均用黄板纸。
  3.4.6 纸箱箱口用宽度不小于75mm的牛皮纸(80g/m2)紧密贴牢。箱外以捆箱带、塑料带或纸绳带两道捆紧。
  3.5 标志
  3.5.1 每件产品必须标明下列项目:
  a.产品名称及制造方法;
  b.商标;
  c.生产厂名;
  d.生产日期;
  e.批号;
  f.等级;
  g.保证日期(自生产日算起); 
  h.产品说明,包括冲调方法,婴儿服用分量表及主要营养成分,贮藏条件等;
  i.净重。
  3.5.2 全脂乳粉外包装箱上需标明下列项目:
  a.产品名称及件数;
  b.外容积尺寸;
  c.生产厂名;
  d.毛重、净重;
  e.运输及保管的注意事项;
  f.生产日期。
  4 保管和运输
  4.1 成品贮藏库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4.2 成品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外,离地面10cm以上,不应与潮湿、有异味和容易生虫的物品堆放在一起。
  4.3 在上述保管条件下存放,乳粉成品不得低于下列保证期限。
  4.3.1 马口铁罐密封充氮包装:保存期为2年。
  4.3.2 马口铁罐密封非充氮包装:保存期为1年。
  4.3.3 玻璃瓶装:保存期为9个月。
  4.3.4 塑料袋装:500g袋装(袋厚60μm以上者)保存期4个月。以同样材料包装小于250g包装者,保存期为3个月。
  4.4 成品运输时,车、船必须遮盖,避免雨水浸入和日光照射。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剧烈震动。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锋、李玉贤、郁蕴华、刘宏道。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32—60《全脂奶粉》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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