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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2007
年第123             

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upload=doc]viewFile.asp?ID=13340[/up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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