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落实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对我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讨论中观点的汇总。
一、网友们高度赞扬质检总局发布这一制度,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能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网友石竹:国家出台一个政策,是为了规范一些现象,也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不可能等万事俱备了才出台。在食品安全问题内忧外患的条件下,出台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政策法规,是理所当然的,也表明了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网友gdzhang:国家出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说明了法律正在向着健全的方向发展,符合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有法可依”的原则。
网友方才:食品召回制度的出台是一种必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尽管现在看起来还有些仓促,有些方面还没准备充分,特别是整个追溯系统的建立是个庞大而又复杂的工程。但是可以边做边完善,比如随着电子监管网的建设,一些企业就已经在可追溯方面做出榜样了。食品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这个前提是不可能变的。我们还是对此寄予厚望,共同提高我们的食品安全。
二、网友们认为,有法可依只是一个必要的前提,要使召回制度能够有效实施,一方面要建立“
从农田到餐桌”的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建设完善的监督体系,并且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在执行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困难。
网友东海钓夫:有法可依是一种进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有效。
网友fda.foodone:当发现一个不合格产品进行立案调查时,一些与产品本身无关的外因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召回的进行,而使得它的存在显得苍白无力。致使有些企业从成本及思想上认为与其花很大的金钱和精力收回产品,还不如做好公关。
网友漂一:监督有效性值得怀疑,质监系统把关不严,这需要质监系统认真总结、认真思考,如果把好质量关,目前有些制度较好,如QS,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又变味了,如审核人员把关不严,或者收取大量财物,把没有相应QS水平的企业认证通过了。
网友chn100:规定中的所有处罚条款都太轻了,食品召回已经是食品安全问题了,处罚应该比503号令《特别规定》要更严格才对。另外建议取消所有“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否则在限期内可能已经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后果的扩大。
网友好好:食品召回就怕是对一些规范的大企业还能作到,对一些小的企业做起来比较困难,还有就是如果一批食品出了问题,可能导致整个品牌的死去。召回还要让消费者也明白,这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真的很难进行实施的。
网友傲雪冰峰:企业如果不召回怎么办?我们的追溯制度怎么实施?我们是不是出了问题再去召回?是不是应该把问题消除在实际生产中。我觉得食品召回制度和相关的法律相结合,再有严格的执行者,就足够了,别等着出了问题在去查找,那样后果已经造成了,我们已经损失了。
网友HMP:召回制度本身是好的。但真正要实施,可能有难度。首先,能召回的产品不好确定,很多企业并未建立销售明细;其次,召回的产品若管理不善,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比如企业可以重新回炉。所以,这项制度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企业和监管人员都做好本职工作,切实落实。
网友biwangao: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本身出发点绝对是好的,与美国的召回制度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就是评估和处罚。美国的召回制度是和食品安全卫生法规相符合的,国家监管部门FDA抽检结果直接确定为召回的依据,明确几级召回,并给企业下达召回通知,企业没有争议。而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法没有什么具体指标,检测结果判定依据不充分,企业当然有异议,再申请评估。
网友漂一:中国企业产品的溯源性相当差,很多大型企业,包括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食品企业,产品的溯源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一个产品一个批次出现问题,有时根本就不知道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特别是针对原辅材料、添加剂。如果是中小食品企业,溯源性就更差了,或者说根本没有溯源性,有时候,一个产品在同一天生产,它的产品日期批号会有N个,并且没有相关记录。国家标准具有滞后性,要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有时候根本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支持,只能根据国际相关标准进行分析,但国际相关标准并不是一般人能获得,在一些外资大型食品企业还好,一般企业没有这个资源或者根本没有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