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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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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7日,质检总局发布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标签标注的要求,对规范市场行为,建立溯源体系,促进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食品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后,网友们在食品广角栏目中针对这一规定的严格实施,就自己关心和感兴趣的方面进行了热烈而又深入的讨论(
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141282)。

  网友们认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质检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又一重要举措,这有利于食品标签标注的进一步规范,这一规定是对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延伸和补充,规定中“罚则”一章的出现,使得该标准有了具体的执行方法和管理措施。同时,网友们认为,规定中有些问题的说明尚不够明确,有些规定与GB7718存在重复或者矛盾之处;目前我国在食品标识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善,网友们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讨论中观点的汇总。

  一、网友们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网友quanxin:食品的标识也就是食品的说明书,是消费者选择、食用食品的依据。国家在对食品的标识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同时,也应加大相应的检查和检测的力度。消费者所关注的可能只是有关产品名称、品牌、生产日期等有限的内容,对于食品标识的规范管理主要还是由执法部门监督、执行。

  网友刀刀:这部规定的出台,肯定是有好处的,只是大和小的问题。消费者关心的是产品质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质量可以通过品牌得到认可,但是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就很难得到准确的信息。个人认为有很大一部分厂家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都是不真实的,而这又很难监控到。不过比起以前的产品标识要好好多了,比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家的信息、执行标准等。

  二、网友们就规定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jogen:第十一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我觉得这点不妥,暗示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有问题,必须加大监管。实际上,防腐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基础;在能量摄取过剩的现在,甜味剂应该鼓励使用的,所以我认为监管部门没有必要“歧视”。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概念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不知哪个部门是标签监管部门,是仅指质检内部,还是包括工商等部门?哪种行为是滥用职权、何为玩忽职守,未明确表述。

  网友好好:规定中有的地方还是不清楚,比如: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那过敏源算不算呢?配料表中已经标出的,是否需要特别的强调,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表述。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存在了酌情处理,然后这些在监管的过程中就存在了问题。希望既然出来这个规定了,就要进一步的完善。让大家去执行,不是当摆设的。对7718和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中所提到的这些东西,有的规定就不明确。所以有必要再加个释义把有关部门所要表达的说清楚。

  三、网友们讨论了该规定与GB7718等已有规定的区别和联系。

  网友垦荒牛-智:标准和规定还是有区别的,标准很多时候只能规定指标,而规定则更加具体规定了操作过程,即达到标准的具体操作过程。作为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监管部门,颁布此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标准。验证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网友ybiq2007:这个规定与GB7718-2004在技术要求上没有什么大区别,只不过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在这一章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罚款数额的尺度空间太大,不容易掌握。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且还不止这一条。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出台细则。二是对已违反食品标识规定的食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网友清茶幽幽:这个规定是GB7718的翻版,只是多了罚则。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来,GB7718是国家强制标准,既然是强制执行,那就应该有对不符合标准的现象进行处理的规定,有执行监督部门,保证标准的实施。没有监督,就没有结果,就像一家企业,虽然有了企业标准,定了一大堆的管理制度,却没有规定哪个部门来监督制度的落实,违反制度的处理方式,这些制度估计也就是一纸空文。多少强制国家标准流于形式。可能国家或某些部门意识到国家标准执行困难,所以为了保证其执行并为之提供监督的法律依据,就出台了这么一个规定。国家是该考虑如何保证强制标准的落实了,希望不是一个标准,跟一个管理规定。

  网友漂一:关于产品标识的法规太多,有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现在又出来一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有卫生部、工商等等部门都有相关的规定。规定如此之多,但是缺乏一个国家统一强制执行的标准。按道理来说,GB7718标准应该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这个标准应该是由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制订和出台的,但事实上都各自为政。目前关于标签的标准和规定都不是执行的很好:如关于委托加工,卫生部要求包装上必须上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食品卫生证编号,但在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没有体现。又如:产品合格证问题,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产品包装上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而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明。再如:组合装产品(即一袋中有数种产品),以上规定都没有明文规定,产品的生产日期如何标注(因为产品可能是在不同的时间生产,但包装日期为一个)等等。

  网友chn100: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相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以下不同: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由于GB7718作为国家标准,不可能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正是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2、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3、关于食品名称标识:

  1)规定的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与通则中5.1.1.1和5.1.1.2.1基本相同;

  2)规定的第六条(四)项对物理混合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五)项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通则中未展开说明;

  3)通则5.1.1.2.2关于“橙汁饮料”中“橙汁”和“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及5.1.1.3食品名称可以附加“干燥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在规定中未展开说明。

  4、规定中第七条必须标识产地(标注到地市级)的规定在通则中未明确。

  5、对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标识:规定中强调必须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而通则中规定要标识“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1)规定中第八条第(一)、(二)与通则中5.1.5.1.1、5.1.5.1.2基本相同;

  2)第八条第(三)与通则中5.1.5.1.3相比明确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第八条第(四)对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通则中未明确;

  4)通则中5.1.5.1.4对进口食品应当标识“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规定未单列说明。

  6、规定第九条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条对净含量、规定第十一条对配料表的规定比较简单,通则中要详细得多。

  7、规定第十二条应当标注执行标准号的规定,没有说明进口食品可以例外,而通则中规定“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

  8、规定第十三条除了按产品标准规定应标注“质量等级”外,增加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规定。

  9、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QS的标注和混装非食用物警示标注的内容,通则中未明确。

  10、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四种应当标注中文说明的情形,通则中只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有相应规定,而对“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两种情形未明确说明。

  11、规定第十七条对“营养”、“强化”食品的标识与通则基本一致。

  12、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罗列了七种不得标注、四种严禁标注的内容,通则中在“4 基本要求”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未一一明确。

  13、规定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在通则“4 基本要求”中有相应的规定。

  14、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的标注规定与通则一致;而对“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的内容规定比通则多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但规定没有关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计算的规定,此规定按通则附录A执行。

  15、规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九条是罚则,通则中没有罚则。

  四、网友们讨论了目前我国在食品标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网友清茶幽幽:目前我国食品标识标注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的企业很多,自主守法的企业也很多,付出的守法成本也很多。但不规范的企业也很多,不规范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其实企业运作很正常很规范,但不明白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或为了吸引顾客,在标识方面不规范。第二、企业运作本身不规范,因为守法成本高于违法处罚,不敢按要求标识。所以,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处罚,高于违法风险(不考虑即使查处也可以通过非正道摆平的因素),是最大的问题。另外,单从条款方面考虑,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对过敏源和转基因的标识有了明确规定,我们也要看齐一下。企业在标注食品标签方面要特别注意:要好好研究一下标准,包装制作不要太随意,产品名称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误导消费者;明确标注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科学合理制定保质期并明确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产品配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实事求是标注配料表等等。

  网友好好:有些要求还是地方性的,企业在执行的时候比较困难。我在超市中看到很多不规范的,有的执行标准都没有。而有的就是配料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是因为没有严格的执法。所以,我感觉制度出来了,还要配上检查,然后才能是整个行业比较规范了。既然出来了这个规定,就要严格的检查,要让大家都明白这样做的目的而且执法要严。这样才能够坚持下去,才能让这个行业规范。

  网友wahaha81169751:标识是有了,关键是怎么做能让消费者明白相信它是安全的,甜味剂,防腐剂,他门可能对这些十分陌生,甚至都不知道这些是什么东西,更不知道它有什么样的安全范围,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影响等等。我觉得这是治标不治本,另外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力执行监管,才是硬道理,其余的只能是一些辅助。

  网友styzcwj:"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这样对一些企业的机密配方是否有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否会给造假带来便利?

  网友chn100:不必为网友styzcwj所提出的问题担忧,因为此规定“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就是按GB7718中的规定执行,而GB7718除了规定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外,同时规定添加量在2%以下的配料可以不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而通常企业配方中的机密并不在大料上,往往机密在添加量很小的配料中。

  网友rukala:我有这样几个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分装食品常常都标“请见外包装”,可作为消费者,称斤买到分装食品怎么有日期可言;有的还是没有分包装的,比如散装的大米,瓜子,生产日期就是消费者在超市称量后所打的日期。还有得做点宣传,让群众多多认识这标示的重要,是他们选择商品的参考,这样商家也会自觉去标示。

  网友chn100:我来解答rukala网友的疑问。对于分装食品的标识问题确实较难理解,个人认为rukala提到的在超市里称斤卖给消费者的食品其实不是预包装食品,因此不执行GB7718,但必须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按规定内容应该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包装上”做出标识,目前小袋装的糖果、饼干等已经可以做到在最小的小包装上标识,但对于大米等散装产品确实较难实行,个人觉得可考虑:厂家提供足够多的与大包装日期相同的小标识单,让超市等终端销售者在称给消费者时随手贴在袋子上再给销售者。关于热量和营养表标识,规定是指当“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如果你不标注“营养”、“强化”字样,是不需要标注营养素和热量的,这两项恰好也是GB7718推荐标识的内容,因此还是鼓励大家将其标上好。关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的标注问题的理解,例如有一公司推出一橙汁饮料新创名称为“酸酸爽汁”,此时由于消费者不清楚“爽汁”是啥东西,因此要在“酸酸爽汁”邻近位置用同一字号标注“橙汁饮料”。

  网友jimiwater:标签问题是老问题了。此管理规定在此时公布无非是强调的作用,也说明国家认识到标签问题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难题,所以有必要再强调一下。目前有些企业添加了禁止添加的成分但又未标出,这就给监管造成了困难。还有一些成分企业怕消费者会反感没有标识或标识含糊,这需要一些细节上的规定还有显示公平的措施。还有就是标识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如何让消费者能更好的看懂标签很重要,这才是监管目的所在。很多消费者不知道标识上一些指标的意义,这一方面我们相关部门和媒体都应该做一些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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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将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最大使用量提高到75mg/kg

 

CAC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食品添加剂权威标准,也是WTO解决各国实施食品添加剂技术壁垒的国际标准,我国目前已是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国。CAC2007年最新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第八版(CXS-192)已将过氧化苯甲酰正式列入面粉添加剂,并将在面粉中的最大使用量为由66mg/kg提高到75mg/kg

另外,美国规定过氧化苯甲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没有量的限制;加拿大等国家规定过氧化苯甲酰在小麦粉中的添加量为150mg/kg;而我国规定过氧化苯甲酰在小麦粉中的添加量为60mg/kg。就我国目前的标准来看实属偏低,和实际需要不相符。可能并没有人注意,随着CAC关于过氧化苯甲酰在面粉中使用量的提高,我国的偏低标准已不符合WTOSPS协议,如果一但发生关于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使用的国际贸易纠纷,WTOSPS协议的第三条第3款规定“可以实施和维持比现有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高的标准,但需要有科学依据。”会使我们陷于被动,所以,如果没有科学依据证明我国制定过氧化苯甲酰使用标准是正确的,理应及时提高我国的过氧化苯甲酰在小麦粉中的添加量。

其实,一些面粉企业超标使用过氧化苯甲酰,主要是我国的标准偏低和实际不相符和,从而引发了近年来关于面粉安全的种种争议。关于过氧化苯甲酰的安全性,国内外至今没有任何关于过氧化苯甲酰对人体有害的科学报道。而我国一些关于氧化苯甲酰在小麦粉中使用有害的报道,都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新闻炒作,这种报道不仅造成了公众的担忧和恐慌,也误导政府部门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这种人为制造的食品安全行为也是一种对公众不负责任的错误做法。

注:CAC最新关于过氧化苯甲酰在面粉使用标准,可以查询CAC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GSFA),资料下载网址:www.codexalimentarius.net/web/standard_list.do?lang=en

www.codexalimentarius.net/gsfaonline/foods/details.html?id=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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