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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实行单位登记备案制 (2004-9-29 09:10)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日前出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今后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实行单位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贸易、无偿提供、展览表演、引种繁育、标本交换、邮寄及其它各种方式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单位,包括有关进出口公司、饲养场、繁育中心、人工培植场、苗圃、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水族馆、标本馆、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要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国家濒管办是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机构。备案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国家濒管办委托具备备案登记条件的国家濒管办办事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