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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生色拉油的特征指标、质量指标、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花生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精制而成的花生色拉油。

  2 技术要求

  2.1 特征指标

  折光指数 1.4695~1.4720

  比重(gl/100) 0.9110~0.9175

  碘价(gl/100g) 80~106

  皂化价(mgKOH/g) 187~196

  2.2 质量指标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气味、滋味

无气味、口感好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15 R1.5

水分及挥发物,%

0.05

杂质,%

0.05

酸价,mgKOH/g

0.30

过氧化值,meq/kg

10

不皂化物,%

1.0

烟点,C

220

  注:冷冻试验对花生色拉油不适用。

  2.3 卫生标准:按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执行。

  2.4 本产品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矿物油等。

  3 检验规则

  3.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出厂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检。

  3.2 本标准之特征指标按需要进行抽检:质量指标实行全部项目检验;卫生指标按GB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执行。

  3.3 检验取样方法按GB 5524《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3.4 检验结果中质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采用本标准的产品名称。

  4 检验方法

  4.1 折光指数:按GB 5527《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4.2 比重:按GB 5526《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4.3 碘价:按GB 5532《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4.4 皂化价:按GB 5534《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4.5 透明度:按GB 552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之1透明度鉴定执行。

  4.6 气味、滋味:按GB 5525之3气味、滋味鉴定执行。

  4.7 色泽:按GB 5525之2色泽鉴定执行。

  4.8 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528《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之3真空烘箱法执行。

  4.9 杂质:按GB 5529《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4.10 酸价:按GB 5530《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其中取样量改为10g,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浓度改为0.05N,平行检验结果误差改为0.04mgKOH/g。

  4.11 过氧化值:按GB 5538《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之2过氧化值测定执行。

  4.12 不皂化物:

  4.12.1 乙醚法:按GB 553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4.12.2 石油醚法:按GB 7653《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4.13 烟点:按GB 7653附录B执行。

  5 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

  5.2 标签按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

  5.3 应贮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5.4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

  附录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9-20批准 1989-05-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