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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百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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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保健食品的费用是多少?
   答:保健食品注册费用是指申请人在保健食品申请注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纳的申请费和审评费。经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目前的保健食品注册费标准是:申请费100元,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审评费8000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收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样品试验和试制现场核查等费用,请向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申请人在进行保健食品试验时,所需的费用不是保健食品注册费用,试验费由检验机构收取,其收费标准应经检验机构所在地的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予公布。

检验类:

一、毒理学试验

  (一)试验报告中常见的缺项、漏项

  1、Ames试验:缺少未处理对照组数据;

  2、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未提供PCE/RBC比值;、

  3、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未提供精子畸形的类型数据;

  4、30天喂养试验:未提供每周体重及增重、每周食物利用率、详细的组织病理学报告、脏/体体重比值及血红蛋白、谷草转氨酶等生化指标的检测。

  (二)试验设计

  1、一般性问题

  (1)试验项目的选择未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进行,如:未做30天喂养试验。

  (2)毒理学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不一致。

  (3)受试物的给予途径不是最佳途径。

  (4)剂量设计不合理,未依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设计剂量。如:剂量计算错误;未按适宜人群设计剂量;30天喂养试验高剂量组未达到人体推荐量的100倍且未说明原因。

  (5)未说明受试物配制方法及受试物浓度,或受试物配制浓度与剂量设计不符。

  (6)样品前处理不符合《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要求,如: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如乙醇含量超15%时,未将其乙醇浓度调节至15%。

  (7)溶剂选择不合理,如:样品为脂溶性,但试验中使用5%淀粉作为溶剂;样品为水溶性,而动物试验使用色拉油作为溶剂。

  (8)动物试验使用普通级动物,或未说明实验动物级别。

  2、急性毒性试验:按最大耐受量法进行试验时,试验设计不规范。

  3、Ames试验

  (1)试验未设未处理对照组。

  (2)Ames试验中样品未进行前处理,或前处理方法错误。如:含组氨酸的受试物未去除组氨酸;产品中含有不耐热的活性物质而使用高压灭菌方法除菌等。

  4、30天喂养试验

  (1)饲料中受试物的掺入比例达10%而未调整饲料中蛋白的含量。

  (2)动物起始体重控制不良,体重偏低或偏高,如:初始体重133~166克。

  (3)试验所用动物的质量有问题:有的检验报告对照组动物体重增长异常,前两周体重增加太少,雄性大鼠增重和食物利用率太低;个别检验机构动物的病理诊断皆有脾脏的白髓萎缩,且每次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均有1-2只大鼠有此问题。

  (4)试验操作不规范,动物进食量应每周称2次,有些检验机构每周仅称1次。

  (5)对照组动物的进食量不符合一般规律,但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如:动物第4周进食量明显低于第1周,或动物各周进食量差别很小。

  (6)对照组动物的食物利用率异常,周食物利用率过高或过低,不符合动物生长发育的规律,但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如:周食物利用率高达60%以上。

  (7)血液学及血生化指标数据变异过大且未作统计学分析。如:白蛋白/球蛋白比值过高;甘油三酯、胆固醇数据波动大。

  (8)个别试验数据错误。如:病理学检查中睾丸重量数据有误。

  (9)有些检验机构的病理学报告不合理:组织病理学未发现任何异常,结果不符合我国实验动物应用的现状。

  (三)试验报告

  1、毒理学试验数据报告不详细、不规范或表达不当,有些报告的结论中描述用语不规范。

  2、报告数据与实际计算值不一致。如:试验报告中所列食物利用率与依据提供的资料计算的结果不一致。

  3、试验报告中前后内容不一致。如:急性毒性试验中描述某剂量下溶液过于粘稠无法一次灌胃,而其它试验中均采用此剂量一次灌胃。

  (四)其它

  1、部分检验机构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如30天喂养试验的原始记录为电脑打印且无签字;有的试验报告封面的样品名称与申报产品不一致;有的试验报告缺少签发人签字,或报告日期等。

  2、补充的30天喂养试验报告与原报告数据不符。

  3、对审评意见态度十分不严肃,对专家提出的问题敷衍。

  4、病理学检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二、功能学试验

  (一)动物功能学试验

  1、试验报告

  (1)未说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级别;

  (2)未说明样品的配制方法及所用溶剂;

  (3)试验数据不全。如:辅助降血糖试验报告未提供糖耐量试验各时间点的血糖值,或未提供开始造模时的血糖值。

  2、试验内容

  (1)剂量设计不合理;

  (2)抗氧化试验检验报告将T-SOD(组织超氧化物歧化酶)解释为血清超氧化物歧化酶。

  (3)增强免疫力功能试验未严格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的项目进行。

  (二)人体试食试验

  1、人体试食试验违背伦理学程序,如:人体试食试验开始日期早于毒理学试验结束日期;兴奋剂检测在人体试验开始之后进行。

  2、人体试食试验报告中试验方法中描述的受试者人数与数据列表中的受试者人数不一致,且未注明受试者脱离情况。

  3、辅助降血糖功能人体试食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不符合现行标准,且未注明入选者的血糖数据。

  4、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未进行膳食调查和观察运动,OmronHBF-360测定耐力的方法有误。

  5、受试者在进行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期间,未保持每天正常的膳食。

  6、人体试食试验报告中便常规指标被遗漏。

  7、试验报告中未说明试验组间年龄、性别、社会状况构成、身体状况以及试验开始时各指标均衡可比,缺少组间均衡性检验表。

  8、验报告未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证明文件。

  9、个别医院进行的人体试食试验真实性难以判定。

  (三)其它问题

  1、检测指标的计量单位错误。

  2、统计方法错误,P值表达有误。

  3、受理日期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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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
 

  (一)稳定性试验、卫生学试验

  1、某些指标计量单位标示错误或未标注计量单位。

  2、试验报告不真实。如:收样日期04.2.2,检验日期04.12.30,检验完成日期04.1.25,样品批号为20040110 -20040112,报告终审日期05.1.26,此日期范围却能完成3个月加速试验;检验机构的原始记录中六六六、DDT标准曲线图中显示的时间与试验报告中列出的测定时间不在同一天。

  3、产品保质期的确定不合理。如:稳定性试验采用新老三批产品对照,所使用的样品存放时间仅有7-10个月,但保质期却规定为16个月。

  4、加速稳定性试验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测定(提前检测)。

  5、用20℃折光计法测酒中可溶性固形物不合理。  

  (二)功效成分检验

  1、功效成分检测方法不规范。如:泛酸钙测定方法引用GB/T5009.19有误,该标准方法不是泛酸钙的测定标准。

  2、功效成分的检验方法未注明以何种标准品计。  

  (三)其它问题

  1、试验报告不规范,如:检验报告无检验依据、无签字;封面报告日期与报告中不符;检出限的表示方法不规范。

  2、试验原始记录无法溯源。

  3、报告出现数据错误、数据排列颠倒。

  4、报告中样品的批号错误。

  5、净含量及负偏差的检验方法及报告方式不规范。

批准类:


1、领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需要哪些手续?

  答:凭受理通知书、补充资料接收表、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的身份证领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如受理通知书遗失,需填写《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遗失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领取登记表》,补充资料接收表遗失,需填写《保健食品修改补充资料接收表遗失声明》。经核实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丢失可以补发吗?

  答:可以,请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供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资料。

 
3、未获批准注册的产品能退申报资料和样品吗?

  答: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再注册产品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通知书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4、2005年7月1日前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有效期吗?

  答: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其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注明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拟订对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的清理换证方案(已上网征求社会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将对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清理换证,重新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并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起计算有效期,有效期5年。如,1997年卫生部批准的****胶囊,经申请人申请,符合清理换证条件,于2006年1月5日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胶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至2011年1月4日。因此,2005年7月1日前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在清理换证结束前仍然有效,但清理换证结束后,未申请换证或虽申请换证,但不符合换证条件,不予换证的产品,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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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

1、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流程
 

  (一)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流程

  (二)国产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注册申请流程

  (三)对改变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国产)

  (四)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产)

  (五)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

  (六)进口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流程

  (七)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

  (八)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

  (九)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以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进口)

  (十)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进口)流程

  (十一) 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流程

  流程图下载(DOC文件)

10、申请增加产品规格,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附件2(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的有关规定,改变或增加产品规格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

  1、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

  2、改变产品规格的理由及依据。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6、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已经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7、变更后不影响产品安全与功能的依据以及相关的研究资料、科研文献和/或试验报告。

  8、修订后的质量标准。

  9、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自检报告。

  10、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3倍。

11、营养素补充剂能同时申报保健功能吗

  答:保健食品分为两大类产品:一类为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一类为营养素补充剂。二者在申报资料项目、评审要求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同时申报功能产品,同样,功能产品也不能同时申报营养素补充剂。

12、配方、组分完全相同,只是口味不同的产品,在申报保健食品时,是按照一个产品申报呢,还是按照不同产品进行申报?如果按多个产品申报,那么,试验资料能否只采用一个产品的试验报告?营养素补充剂与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在这个问题上有神么区别吗?

  答:对于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颜色的产品,在申报保健品时按不同产品申报。申报资料中可以采用其中一个产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功能学评价试验(在其他产品的申报资料内提供该产品试验报告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检测项目(功效成分检测、稳定性试验、卫生学试验)都需进行重新试验,并出具该产品的试验报告。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功能学评价试验报告(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检测项目也要分别进行试验并提供检测报告。  

13、申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所用菌种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名单范围内的,能申报吗?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可以申报。申报者应按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提供相应资料,特别应针对第六条第十一款"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的规定,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真菌类保健食品,所用菌种不在国家局公布名单范围内的,所提供的申报资料项目与上相同。

14、如何申报保健食品新功能?

  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申请人应注意保健食品的定义和特点,对一些是治疗作用或偏重于治疗作用的功能,不属于保健食品审批的保健功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制订《保健食品新功能申报指南》(暂定名),指导申请人研发新的保健功能,也规范新保健功能的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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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在申报功能项目上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

  答:1、允许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保健功能范围以外(目前公布的保健功能为27项)的拳功能,但是必须提供新功能研发报告和功能学评价方法等资料;

  2、同一产品允许申报的保健功能项目总数未作限制;

  3、允许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申报增补保健功能项目,但增补的保健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布范围以内的保健功能。
16、如何申请增补保健功能?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申请增加功能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

  2、增加功能项目的理由及依据。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6、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已经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7、修订的质量标准;

  8、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功能学试验报告
17、注册保健食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保健食品的注册时间是指申请人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产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提交申报资料开始到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时间。申请人进行产品研制、样品试验和申报资料的编写的时间不包括在注册时间内。《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注册和程序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受理、试验和试制现场核查、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工作。申报资料的审核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试验和试制现场核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时限为80个工作日(在技术审评的同时进行样品检验,时限为50个工作日)。一个产品的注册时限为100个工作日,即少于5个月的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少于5个月的时间是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完全符合要求,不需要补充任何申报资料的情况下的时间,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完全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提交一次或多次申报资料的,其注册时间会相应延长。补充一次申报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自行准备补充资料的时间)。因此要缩短保健食品的注册时间,申请人和行政机关要相互配合,一是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要符合要求,不需要补充资料或尽可能少的补充资料;二是行政机关要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
 
18、药品生产企业能否申报保健食品?已获药品GMP认证的,还用再提供保健食品GMP证明文件吗?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境内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具有承担独立民事资格和能力的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机构(如大学的系,单位内设的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得申报保健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申报保健食品。

  药品GMP和保健食品GMP标准虽有些相似的地方,但药品GMP和保健食品GMP的认证主管部门不同,技术标准和认证条件也不完全相同。药品GMP的认证部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GMP的认证部门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得药品GMP认证的生产车间,不符合保健食品GMP条件。因此,已获药品GMP认证的,申报保健食品时,还应提供保健食品GMP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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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药用辅料能否用于保健食品?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管理单独设了一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药用辅料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辅料。目前在保健食品审评中,只有少量不具有功能、食用安全,且在保健食品生产中以必须使用的成形剂、填充剂可以用于保健食品,如:聚乙二醇。

 
2、国产保健食品向什么部门申请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国产保健食品向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例如:北京的申请人委托河北的一家企业进行样品试制,试制车间在河北省,申报资料和样品应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20、已获批准的国药准字号能申报保健食品吗?
 

  答:为便于管理,已获批准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不能申报保健食品。
 
21、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与原规定的区别有哪些?

  1、营养素种类及原料来源

  原规定:补充营养素的种类为《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规定的营养素种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新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中规定,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表1)的规定;《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表2)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也可作为营养的原料来源,但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

  2、每日推荐摄入量

  原规定:补充的营养素为中国居民缺乏的营养素,营养素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新规定:食用人群为成人的产品,其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中《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表1)的规定;食用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的产品,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仍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3、营养素含量的标识 

  原规定:产品标准中营养素含量范围以稳定性试验最低检出值80%-180%(维生素)及75%-125%(范围值)标示;产品标签与说明书中营养素含量以大于等于稳定性试验最低检出值标示。

  新规定:(1)产品质量标准中的营养素含量范围不再以稳定性试验最低检出值80%-180%(维生素)及75%-125%(范围值)标示。标示范围由申报企业根据营养素的理化性质、稳定性试验检出值及产品研究结果进行合理的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每日推荐摄入量范围。(2)产品标签与说明书中的标识值应为确定值,该值不一定为稳定性试验最低检出值,企业可自行提出,但应在企业标准规定的营养素含量范围内。 

  4、产品配方

  原规定:允许配方中含有未达到每日推荐摄入量的营养素存在,该营养素不得列入功效成分项下,且不能声称具有补充该营养素的保健功能;

  新规定:配方中各营养素必须达到规定用量,每日推荐量高于或低于规定用量的,产品不予批准。而且,营养素每日推荐摄入量达到规定用量的,必须声称具有补充该种营养的保健功能。 

  5、适宜人群

  原规定:营养素推荐量与适宜人群不符的,可进行调整。

  新规定:申请人应详细规定适宜人群范围,推荐量与适宜人群不符的,产品不予批准。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新办法施行后申请人在营养素补充剂产品研制、申报过程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应从营养素原料种类与来源、适宜人群定位、每日推荐量设计等各方面给予高度关注,以确保为消费者提供质量稳定、功能确切的产品。
 
22、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的要求有哪些?

  1、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中"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表2)范围内的物品为原料的,该物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及生产该物品的原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无国家标准的,申请人应提供该物品的来源、生产工艺、企业标准及生产该物品的原料的来源和质量要求。

  2、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中"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表2)范围外的物品为原料的,除按《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第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该物品的质量标准、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营养素含量检测报告、及生产该物品原料的来源、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资料。

  3、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作为生产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的营养素的质量标准;

  (2)营养素含量(纯度)及达到该纯度的科学依据;

  (3)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营养素含量(纯度)的检测报告;

  (4)该食物可食部分的来源、质量要求;

  (5)该食物可食部分组成成分的科学文献资料。如含有其它生物活性物质,还应提供该生物活性物质含量达不到功能作用剂量的依据和文献资料。 

  4、生产营养素原料的企业必须为食品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23、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以新资源食品或食品新资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日渐增多,申请人对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应用、申报要求和审评原则等存在疑问,为方便申请注册申请,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p>

  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局发布新规定之前,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按以下原则审评:

  (一)普通食品可作为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

  (二)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即所用品种为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三)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物品的,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四)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益生菌物品的,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五)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仅限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使用)。

  (六)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涉及动植物物品的,该物品应为卫生部发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内规定的物品。

  (七)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称之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申请注册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的,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该物品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1、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允许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具体规定如下:

  (1)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3)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不至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4)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对该化学物质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真菌菌种的,除按要求提供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培养条件、保藏方法、菌种鉴定报告及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包括毒力试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或文献资料);

  (2)菌种在国内外长期食用的安全性资料;

  (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益生菌菌种的,除按要求提供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培养条件、保藏方法、菌种鉴定报告及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包括毒力试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或文献资料);

  (2)菌种在国内外长期食用的安全性资料;

  (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4、提供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具有广泛食用历史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应包括食用地区、涉及人口数量及食用时间等内容。

  5、提供省级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用安全、食用历史、不良反应等情况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应为食用的相关内容,有关药用的内容不予认可。

  6、其它有助于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文献资料。

  三、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包括菌种毒力试验)应由确定的检验机构完成。

  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虽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但以下情况仍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性毒学评价:

  (一)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或卫生部公布可食用的名单内;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名单内;

  (三)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

  五、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在审评保健食品的同时对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进行审评,并从严掌握,基本原则如下:

  (一)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未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

  (二)已按要求提了供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按以下原则审评:

  1、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食用且安全,申报资料完整规范,可用于保健食品。

  2、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完整、不规范,或主要为药用,不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不能食用的,食用安全性判定依据不足,则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

  3、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安全性评价试验规范、完整,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初步判定其安全性,但仍需提供广泛食用证明、检索报告等其它证明资料或文献资料,以进一步证实其食用安全的,允许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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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何才能编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质量标准将作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附件下发,可见质量标准已成为批准证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才能编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呢?我们就质量标准中部分项目常出现的问题作一归纳和解答,供申请人参考。

  1、范围项应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注意事项?

  范围项应包括产品的全部原辅料、主要工艺步骤、产品名称等内容。

  注意事项:主要工艺步骤应完整,工艺中如果有灭菌工序,应写明灭菌方法名称,比如热压灭菌、辐照灭菌、微波灭菌等。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本标准规定了×××胶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山药、枸杞子、淀粉、硬脂酸镁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制粒、装囊、辐照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胶囊。

  2、技术要求应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注意事项?

  技术要求应包括原料要求、辅料要求、感官指标、功能要求、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等项目。

  注意事项:

  (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要求,且必须准确无误地写明其标准号及标准名称,不得张冠李戴,比如绞股蓝未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而申请人将其质量标准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另外,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相应规定的原料或辅料,应将其质量标准列在一起,不必一一单独列出。对于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辅料,应分别在附录B、C中给出相关质量标准。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原料要求

  人参、山药、枸杞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的相应规定。

  枸杞子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见附录B。

  维生素A:应符合GB14750-9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的规定。

  辅料要求

  淀粉、硬脂酸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的相应规定。

  木糖醇:应符合GB13509-92《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的规定。

  (2)、感官指标应包括色泽、滋味和气味、性状、杂质等项目,并列表表示,且各项目指标应真实反映产品的生产工艺。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色

  滋味、气味

  具有××气味,微苦,无异味

  性  状

  片剂,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应列表表示,一般按≥指标值标示。若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为某一类成分(如粗多糖、总黄酮、总皂苷等),则应表明以何种标准品计。维生素、矿物质应按范围值标示,并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表 2 标志性成分

  项   目

  指   标

  总皂苷(以××计),mg/kg              ≥

  ××

  粗多糖(以××计),mg/kg              ≥

  ××

  红景天苷,mg/kg                   ≥

  ××

  表 2 功效成分

  项   目

  指   标

  维生素A,mg/kg            

  ××~××

  维生素D,mg/kg              

  ××~××

  钙(以Ca计),mg/kg

  ××~××

  锌(以Zn计),mg/kg

  ××~××

  (4)、理化指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规范及同类食品的卫生标准确定,以表格形式列出重金属(铅、砷、汞)等项目的限量指标。表格中应有项目名称及指标,量的单位(如mg/kg 或g/100g等)不加括号,小于等于号(≤)和大于等于号(≥)一律写于项目一栏,而具体的限量值或数值则写在指标一栏。理化指标计量单位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除上述一般要求外,理化指标还应根据产品剂型、原料及工艺的不同增加相应的特定项目。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

  灰分,%                       ≤

  ××

  铅(以Pb计),mg/kg                 ≤

  ××

  砷(以As计),mg/kg                 ≤

  ××

  汞(以Hg计),mg/kg                 ≤

  ××

  六六六,mg/kg                    ≤

  ××

  滴滴涕,mg/kg                    ≤

  ××

  崩解时限,min                    ≤

  ××

  (5)、微生物指标应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和致病菌项目,其中致病菌项目应分别列出,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微生物指标应按照《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相关规定标示。菌落总数、霉菌、酵母的单位均以cfu/g(固体)或cfu/ml(液体)标示,大肠菌群的单位以MPN/100g(固体)或MPN/100ml(液体)标示。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

  大肠菌群,MPN/100g                     , ≤

  ××

  霉菌,cfu/g                        ≤

  ××

  酵母,cfu/g                        ≤

  ××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按照《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规定,列表标示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而不是每片、每粒或每支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的单位可标示为g/盒、mL/盒、g/袋等。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表 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g/盒

  允许负偏差,%

  30

  9

  3、试验方法应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注意事项?

  试验方法应包括质量标准中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检测方法,所列检测方法均应属于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以及国内外正式发表的具有权威性的且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测方法。其中,对于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应在附录A中列出该方法的详细内容。

  注意事项:

  (1)、质量标准中所列的检测方法必须与检验报告中所采用的方法一致;

  (2)、检测方法须注明其名称、来源及编号。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总黄酮的测定: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维生素A的测定:按GB/T5009.84-2003《食品中硫胺素(维生素B1)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钙的测定:按GB/T5009.92-2003《食品中钙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水分的测定:按GB/T5009.3-200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附录应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注意事项?

  附录应包括附录A、附录B、附录C等,其中附录A所列内容为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附录B、附录C所列内容为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原、辅料质量标准。

  注意事项:

  (1)、对于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须列出其详细内容。

  (2)、对于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原、辅料,其质量标准中应包括反映原、辅料特征的指标(如主要成分及含量、色泽、性状、滋味、气味等)、理化指标(如水分、灰分、粒度等)及污染物指标(如铅、砷、汞、六六六、滴滴涕、微生物指标等),并列表表示。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

  示例: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

  A1 粗多糖的测定

  A1.1 适用范围

  ......。

  A1.2 原理

  ......。

  A1.3 试剂和标准品或对照品(注明来源、规格、纯度等)

  ......。

  A1.4 仪器设备或装置

  ......。

  A1.5 试样制备

  ......。

  A1.6 操作步骤

  ......。

  A1.7 结果的表述(包括计算公式)

  ......。

  A1.8 标准品和样品检测的图谱(必要时需提供)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原料要求

  B1 ××提取物: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提取物质量标准    

  项   目

  指  标

  外观

  ××色粉末

  气味

  ××气味

  味道

  ××味道

  原花青素含量,%                     ≥

  ××

  目数

  ××

  干燥失重,%                       ≤

  ××

  重金属(以Pb计),ppm                  ≤

  ××

  水分,%                         ≤

  ××

  灰分,%                         ≤

  ××

  溶剂残留,%                       ≤

  ××

  菌落总数,cfu/g                     ≤

  ××

  大肠菌群,MPN/100g                   ≤

  ××

  霉菌和酵母菌,cfu/g                   ≤

  ××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25、原料亚硒酸钠质量标准有关问题解答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自行制定质量标准。为保证保健食品食用安全,自行制定质量标准时,其具体指标应不低于相应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外相关标准等。

  目前,亚硒酸钠无相应国家食品标准,仅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及一些企业标准,在美国药典(USP)等国外标准中也有收载。亚硒酸钠药品标准制定了亚硒酸钠含量、氯化物、水不溶物、硫酸盐、碳酸盐、重金属等指标,规定亚硒酸钠含量≥98%。但大部分企业标准低于亚硒酸钠药品标准,如亚硒酸钠含量较低、指标项目不全等。另外,美国药典(USP)等也与药品标准不同。因此,为保证保健食品食用安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亚硒酸钠目前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

26、提交保健食品申报样品应注意那些问题?

  1、 送审样品应为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包装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签,标签与申报资料相应内容一致,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  

  2、 送审样品可使用空白或本产品专用模具、囊壳、内包装。不可使用标有其他产品名称或标志的模具、囊壳、内包装,如使用了标有其他产品名称或标志的模具、囊壳、内包装应在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  

  3、 送审样品应为按照申报资料的配方、生产工艺生产的真实样品,并与产品质量标准中感官指标描述的色泽、滋味和气味、性状、杂质等内容相一致。

  4、 送审样品应为在保质期内的产品,不得出现变质。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应在提交样品时进行说明。

 
3、进口保健食品向什么部门申请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提交修改补充资料有时间限制吗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申报保健食品需要哪些资料

  答:详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4,及《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
6、食品质量标准电子版本如何上传

  答:提交修改补充资料的,须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www.bjsp.gov.cn)进行电子版本提交,提交成功后,打印"提交成功确认单",并将其与补充资料一同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电子版本提交的具体方法:登录www.bjsp.gov.cn→进入网站首页→点击"服务指南" →点击"保健食品" →点击"保健食品受理指南",即可进行提交。
 
7、提交时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电子版本密码如何填写

  答:请按《受理通知书》注中第六条查询密码的说明进行填写,《受理通知书》未写明密码的,密码应为:123456。
 
8、对200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检验或正在检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在申报保健食品时,是否完全按照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有无什么特殊政策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保证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平稳过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5月27日颁发了《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5年7月1日前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产品或已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正式受理试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的注册审批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对200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检验或正在检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承担产品试验的机构应于2005年7月5日前将产品名称等报送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申报这些产品时,也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即向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申报资料应包括产品研制报告等15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这些产品应当进行试验和样品试制现场的核查,并抽取检验用样品,进行样品检验,但对样品试制的生产条件,核查的要求有所放宽,不要求是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即GMP)的生产车间。因此对200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检验或正在检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除试制样品的生产车间,可以是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即GMP)外,申请注册的程序和申报资料的要求均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9、一个产品最多能申报几个保健功能?如果要增补保健功能,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一个产品可申报几个保健功能未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配方及依据,自行确定申报保健功能的名称和功能数量。申请人确定的保健功能的名称和功能数量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经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一个产品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时,要说明功能之间的关联性,并有科学依据,要注意产品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一般来说,一个产品的功能越多,其产品的适宜人群越少。因此,申报保健食品时,申报的保健功能不是越多越好。

  增补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必须已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在批件有效期内。增补的功能必须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功能范围内(目前公布的保健功能为27项),不得申请增补不在公布范围内的保健功能,但对增补保健功能的数量没有限制。申请人增补保健功能时,应进行增补保健功能的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并说明增补功能与原功能之间的关系,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增补保健功能时,要对产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进行重新审定,一般情况下,随着功能数量的增补,其产品的适宜人群相应减少,不适宜人群增加,申请人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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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类:

1、对于要求重作的试验项目,受试样品的产品批号必须与原申报资料产品批号保持一致吗?

  答:原则上应该使用同一批样品进行试验,如果原来的样品已超过产品的保质期,可以使用另一批号的样品,但应说明理由。

2、功能试验与兴奋剂检测的样品批号不一致,可以吗?

  答:不可以,所有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必须一致。
3、未获批准的产品,如果重新提供已修改正确的补充资料能被批准吗?如果重新申报还需要重做试验吗,会不会对评审有不良影响?

  答:不能直接提交修改补充资料,应按保健食品的申报程序及要求重新申报,提交重新申报的理由,并附未获批准通知书。重新申报的理由应写明已作改进的项目及内容,改进的理由。

  重新申报时,是否需要重做试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只要改进的内容,对产品的功能、食用安全、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就应重做试验。重新申报的产品,只要符合保健食品的标准和要求,就可以获得批准,不会对审评有不良影响。
4、保健食品申报中使用EDTA-铁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近来企业对于以乙二胺四乙酸铁钠(EDTA-铁钠)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申报存有较多疑问。例如,EDTA-铁钠可申报的功能、用量、配伍等问题。

  美国FDA已将EDTA-铁钠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我国也已将其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2002年增补品种)的营养强化剂名单中,可用于酱油。由于EDTA-铁钠是一种强螯合剂,在体内可络合其它二价阳离子,并对二价阳离子依存酶具有干扰作用, EDTA-铁钠与中药配伍也缺少科学文献依据支持。根据现有资料,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对其食用安全性尚有争议。因此目前申报此类产品应注意:

  1、EDTA-铁不宜作为营养素补充剂铁的来源;

  2、申报功能:以EDTA-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申报的保健功能暂限定为促进排铅和改善营养性贫血;

  3、用量:参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规定,成人EDTA-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超过92mg(折算成铁为12 mg),少年儿童减半;

  4、鉴于EDTA-铁与中药配伍的机理不清,原则上不提倡二者配伍(阿胶、红枣等具有补血功能的原料除外)。
 
5、保健食品中左旋肉碱的用量是多少?

  答:左旋肉碱(L-肉碱)是一种具有多种生理功能的化合物,其主要功能是促进脂肪酸β-氧化,促进葡萄糖的氧化利用和有氧代谢等。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广泛。目前在保健食品中主要用于减肥类产品。

  美国FDA规定L-肉碱的每日限量为20mg/kg;欧盟规定L-肉碱的每日限量为1-2g,L-肉碱酒石酸盐为1.5-3g/日。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规定饮料的L-肉碱最大使用量为3g/L。为确保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在保健食品的审评中,L-肉碱的用量主要参考欧盟的规定,成人L-肉碱的每日食用量不应超过2g/日。

 
6、哪些产品可以免做毒理学试验?

  答:1、以普通食品和(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免做毒理学试验:(1)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2)原料进行水提取的,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该水取物具不安全性,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以大豆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2、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使用《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表2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试验。

  7、哪些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需要对原料进行单独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8、毒理学试验报告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答:1、使用普通级实验动物进行动物试验验;

  2、Ames试验:试验所用溶剂、受试物的处理方法(包括受试物的配制方法、组氨酸的去除与灭菌方法等)、未处理对照组数据

  3、微核试验:PCE/NCE比值(或PCE/RBC百分比)。

  4、30天喂养试验:饲料配制方法、每周体重、每周食物利用率、脏器绝对重量、详细的组织病理学描述。
 
9、动物的级别在毒理学试验报告中应如何说明?

  答:实验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大鼠、小鼠,试验报告中应注明动物的级别、实验动物合格证号及实验动物房合格证号。
 
10、毒理学试验对于受试物有何要求?

  答: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如需特殊处理的受试物(如浓缩、去除辅料等),试验报告中应说明处理方法及理由,处理工艺应与样品生产工艺一致。毒理学试验与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所使用的样品应为同一批次。

 
11、酒类保健食品受试物应如何处理?

  答:含乙醇的保健食品,受试物乙醇含量应小于或等于15%,否则应对受试物中乙醇含量进行调整。  

  1、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超过动物最大灌胃容量,可以进行浓缩。乙醇浓度低于15% (v/v)的受试物,浓缩后的乙醇应恢复至受试物定型产品原来的浓度。乙醇浓度高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应将乙醇浓度调整至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一致。

  2、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时,应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至15%。在调整受试物的乙醇浓度时,应使用该保健食品的酒基。 

  3、进行果蝇试验时应将乙醇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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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mes试验剂量组应如何设置?

  答:每种受试物在最高剂量下设4个(含4个)以上剂量,每个剂量间隔不超过5倍,每个剂量应做三个平皿,否则应说明选定剂量的理由。还应设未处理对照、阴性对照、阳性对照。
 
13、Ames试验可以使用的溶剂有哪些?
 

  答:可以使用的溶剂有下列几种:水、二甲亚砜、甘油缩甲醛、二甲基甲酰胺、甲酰胺、乙腈、95%乙醇、丙酮、乙二醇二甲醚、1-甲基-2-吡咯烷酮、对二氧六环、四氢糖醇、四氢呋喃。相关文献可参阅:Compatibility of organic solvents with the Salmonella/microsome test. Mutation Research, 88(1981): 343-50
 
14、Ames试验中为什么要除去受试物中的组氨酸?如何去除?

  答:在Ames试验中,若受试物中含有组氨酸(包括游离组氨酸、含组氨酸的二肽、可被细菌利用的组氨酸衍生物以及一些可被用来合成组氨酸的物质),可以使营养缺陷型菌株生长,从而增加自发回变的几率,最终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因此,确定受试物中含有组氨酸时,需对受试物进行处理去除组氨酸。 

 常用的去除组氨酸的方法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推荐的XAD-2树脂柱过滤洗脱预处理法。另外,可参考相关文献:Concentration of mutagens from urine by absorption with the nonpolar resin XAD-2: cigarette smokers have mutagenic urine. Proc Natl Acad Sci U S A. 1977 Aug;74(8):3555-9
15、微核试验的PCE/NCE比值是什么意思及如何计算?

  答:PCE(polychromatic erythrocyte)指嗜多染红细胞, NCE(normochromatic erythrocyte)指正染红细胞, RBC(red blood cell)指红细胞,包括PCE和NCE

  PCE/NCE为评价细胞毒性的指标,代表未成熟红细胞与成熟红细胞的比值。微核试验中计算PCE/NCE比值时,每只动物应至少计数200个红细胞(即:PCE+NCE≥200个)。PCE/NCE与PCE/RBC(未成熟红细胞占总红细胞的比值)生物学意义相同,所以也常用PCE/RBC(%)表示。微核试验中未成熟红细胞占总红细胞的比值不应少于对照组的20%。
 
16、怎样提供详细的病理组织学报告?

  答:毒理学报告中组织病理学观察部分除应提供所观察到病变的描述和相关表格之外,还应提供正常组织及细胞形态的描述。

 
17、在喂养试验中,饲料的蛋白含量应如何调整?

  答:当饲料中掺入不含营养素的受试物或掺入糖类或乳粉类等热量、蛋白质或其它营养素(如宏量营养素和微量营养素)含量高于普通饲料的受试物且掺入量比较大(>5%)时,各剂量组饲料与对照组饲料在热量、营养素方面应调整一致,且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应符合实验动物饲料的有关要求(参照GB 14924-2001 实验动物与饲料标准)
 
18、功能学试验为什么会存在着先后顺序问题?

  答:人体功能学试验项目顺序问题其实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其核心是保证受试对象的食用安全,不能在人体试食试验时对受试对象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及慢性危害。人体试食试验必须在卫生学试验、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试验及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力疲劳、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完成之后,确定试食产品是安全的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再进行,原则上还应在动物功能学试验证明其有效的前提下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试验开始日期和报告日期。
 
19、检验单位在启动人体试食试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如果人体试食试验与其它项目的试验未在同一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单位必须向负责人体试食试验的机构提供同批次受试样品的卫生学及功效成份检测结果、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动物功能学试验结果以及兴奋剂检测结果(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力疲劳、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进行前必须得到本单位伦理学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20、动物功能学试验对实验动物的要求有哪些?

  答:应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最常用的实验动物为大鼠和小鼠,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评价实验必须选择清洁级以上大鼠和小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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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进行功能学试验时对受试物的要求有哪些?

  答:

  1、受试物必须是在产品保质期内。

  2、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如需特殊处理的受试物(如浓缩、去除辅料等),试验报告中应说明处理方法及理由,处理工艺应与样品生产工艺一致。 

 3、与毒理学、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兴奋剂检测所用受试物同一批号,若保质期内无法完成全部试验项目的样品(如:酸奶等),允许使用不同批号的样品,但应说明理由。 

  4、含乙醇的受试物,如乙醇含量超过15%,应将乙醇含量降至15%,调整受试物乙醇含量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22、人体试食试验对受试人群的要求有哪些?

  答:受试人群的选择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规定的"实验对象纳入与排除标准",受试对象不符合规定则不认可该功能试验。
23、不同剂型产品功能试验报告可否相互代替?
 

 答:根据《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不同剂型的产品,若产品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相同,产品的性状相似(如同为固体或同为液体),并且产品的生产工艺无质的变化,不影响安全和功能,其中一种产品的功能学试验报告和毒理学试验报告可以用另一产品的试验报告的复印件替代,但其检验方法、评价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规定。
 
24、人体试食功能试验中容易疏漏的问题有哪些?
 
答:1、应根据受试物的配方组成、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合理选择受试者。如保健功能为"改善记忆"、适宜人群范围为"中老年人"的产品,选择儿童青少年作为受试者显然是不适宜的。

  2、报告中应分别记录人体试食试验前及试验后人数,并要求注明脱离率。

  3、试验组间年龄、性别、社会状况构成、身体状况以及试验开始时各功能指标均衡可比,在提交的报告中应有组间均衡性检验表,证明组间的均衡可比。

  4、便常规指标在人体试食试验中被遗漏的频率较高。

  5、膳食及运动状况调查及评价应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

  6、试验报告应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证明文件。

  7、受试者在进行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期间,必须保持每天正常的膳食需要。
 
25、生产工艺说明应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
 
答:生产工艺说明应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工艺技术参数,必要环节所用设备及型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的详细解释或注释,以及半成品、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方法及要求等, 由于原料、工艺、剂型的不同,工艺说明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例如固体剂型的生产环节一般应包含原、辅料前处理、投料、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混合、制剂成型、灭菌或消毒、包装、检验、入库等全部过程。对有些工艺难以在产品制备工艺主线中阐明或步骤比较复杂,且能够独立描述的生产工艺应单独进行描述。如"XXX提取物的制备"。
 
26、生产工艺简图应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

  答:应包含所有的生产工艺路线、环节,注明所有的工艺过程和相关技术参数,标注各工序的洁净级别或范围。
27、原、辅料前处理的资料要求有那些?

  答:申报企业对前处理工序重视不够,经常是一笔带过,而前处理是生产工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了最终产品有效成分的含量。前处理主要包括净制和炮制,净制应详细说明净制过程和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炮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没有炮制规范的应当自行制定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依据和标准要求。
28、提取工序的资料要求是什么?

  答:经常有企业忽略提取溶剂的用量、提取时间,或者写错提取温度等情况,该工序应详细说明提取方法、设备要求、提取次数、提取时间、温度、溶剂名称及用量等内容。应注意所用加工助剂种类和级别。
 
29、浓缩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浓缩方法、设备、浓缩温度、浓缩压力、浓缩达到的相对密度(标注测定时温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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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精制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应详细说明精制方法和条件;过滤应标明方法、技术要求和设备要求。使用大孔吸附树脂的应按照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文件中"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31、干燥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应详细说明干燥方法、条件和所用设备名称和要求,特别注意干燥工艺温度、时间,该方法是否适合于该剂型。
32、成型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应详细说明成型所用辅料名称、用量、质量等级,成型工艺参数、所用设备。注意该辅料的性质、成型工艺是否适合该剂型。
33、灭菌或消毒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应详细说明产品灭菌或消毒方法、技术参数和设备要求(如热压灭菌应注明时间、温度及对功效成分的影响)。特别注意该方法是否适合该剂型。
3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如何确定?

  答:按照GB16740确定单件定量包装(最小销售包装)允许负偏差的范围,注意允许负偏差的标识值。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按照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规定,列表标示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而不是每片、每粒或每支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的单位可标示为g/盒、mL/盒、g/袋等。

 
35、功效成分及含量应如何描述?功效成分含量必须以稳定性试验最低值标识吗?

  答: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选择及指标值的确定应在产品的研制基础上进行,可根据产品配方、保健功能、生产工艺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其指标值由申请人自行提出。

  1、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确定的依据为:

  (1)产品研制生产中原料投入量;

  (2)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损耗;

  (3)多次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结果;

  (4)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变异度;

  (5)国内外有关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若产品仅有一种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可直接以文字陈述其规定;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列表标示其项目和指标;对于现代科学技术难以明确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产品,应标明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及加入量。

  2、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指标值应按下列方法标示:

  (1)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一般按≥指标值标示,如总氨基酸、粗多糖、总黄酮、总皂苷、膳食纤维等;

  (2)、需要制定范围值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可按指标值±X%作为限定范围,如总蒽醌、芦荟苷、维生素、矿物质等成分。X值的大小依据研制产品的检测资料及有关食品安全性资料确定;

  (3)对于每日摄入量需严格控制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如褪黑素等,其指标值的标示范围应以每日用量为依据,上限不得大于允许摄入量。
 
36、对于原料为提取物的,在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对直接用作保健食品原料的提取物的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

  1、原料提取物的质量标准

  (1)企业所提供的原料提取物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顺序进行选择,若其检测指标和方法均不能参照以上的现行标准执行时,企业应自行制定标准,其它相关指标应不低于相应现行标准。

  (2)所制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品种来源、性状、主要成分的含量指标及检测方法(难以定量的应制定专属性较强的定性鉴别指标)、理化指标包括污染物指标(如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有机溶剂残留量、提取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生成物含量、微生物指标等)、水分指标、灰分指标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检测项目(如山楂提取物的展青霉素含量)、贮藏方法等,并将提取物质量标准列入企业标准附录B中。

  2、原料提取物的主要生产工艺

  (1)企业自行生产的原料提取物,须提供该提取物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主要工艺参数,包括提取所用溶剂或分离纯化所用的加工助剂名称及必要的设备名称和质量控制指标如提取率、含量指标等。

  (2)企业使用外购提取物,须提供能够反映该提取物的主要成分及安全性控制指标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工艺参数,包括提取所用溶剂或分离纯化所用的加工助剂名称,另须提供该提取物生产厂家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同时提供提取物的入库验收及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资料,如:入厂检验报告书或原料入厂验收(检验)规程等(企业标准中已列入的不需重复提供)。
 
37、内包装材料质量要求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国食药监注[2005]203文件的要求,包装应符合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的规定或药品包装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及其质量标准。包装项下应列出该产品的包装规格(包括单件包装规格等)、包装材料的名称及其质量要求等项目,其中包装材料的名称应为规范的名称,提供相应的材料说明及其质量标准的具体名称和标准号(无相应标准的除外)。还应注意包装材料与所用包装工艺是否一致。
 
38、辅料的质量要求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辅料质量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按照或参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相应规定制定残留量指标。辅料不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39、对于生产工艺中使用了大孔吸附树脂的产品,在申报时应注意提供那些资料?

  答:应按照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文件中"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大孔吸附树脂的相关资料;应用大孔吸附树脂进行分离纯化的制备工艺研究资料;使用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制造的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申请时还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的详细资料,原料的制备工艺和详细的质量标准,包括原料中大孔吸附树脂残留物的标准和检测报告。提供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原料大孔吸附树脂残留物的检验报告;大孔吸附树脂及其纯化工艺等安全性评价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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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保健食品中关于铬的用量有什么规定吗?

  答:铬(Cr3+)能促进葡萄糖的利用并影响脂肪代谢,在保健食品中,主要用于营养素补充剂和辅助降血糖产品。在营养素补充剂中,当适宜人群为成人时,铬(Cr3+)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为15~150μg,如果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时,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铬的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铬(Cr3+)的每日最大食用量可以超过150μg,但由于过高的摄入铬存在肾损伤等潜在风险,目前在保健食品审评中掌握的原则是,铬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宜超过250μg。
41、保健食品中硒的用量是多少?

  答:在营养素补充剂中,当适宜人群为成人时,硒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为15~100μg,如果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时,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硒的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硒摄入过多可致中毒,对人体的慢性毒性主要表现为头发和指甲的病变。许多国家平衡试验证实,人体每日硒的需要量约为9~80μg,美国科学院FNB提出每日摄入50~200μg的硒是安全的。但考虑到膳食中硒的摄入及食用安全问题,在申报功能的保健食品中,硒的每日用量应控制50~80μg,最高不宜超过100μg。
42、代餐类产品,只代替三餐之一的产品用于减肥,可否申请保健食品?

  答:保健食品原则上不能替代正常的膳食。消费者应在正常膳食的基础上,食用保健食品,达到调节机体机能的目的,促进身体健康。因此,代餐类产品(包括只代替三餐之一的产品)不能申请保健食品。
 
43、公布的27项保健功能的功能评价试验,能否自己提出新的检测或作方法上的改进。如测乳酸实验,不以曲线下面积计算,而分别以上升期、清除期测定乳酸变化。

  答:公布的27项保健功能,已颁布了评价方法。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保健食品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包括功能学评价试验。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功能学评价,不能作方法上的改进和测定指标的减少。申请人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认为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的方法需要改进或作修改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收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44、申请技术转让时,可同时申请变更吗?如变更产品规格?

  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原则上不能在申请技术转让时,同时申请变更。但在技术转让时,必须进行的变更内容可以申请办理,如技术转让不转让品牌的,可申请产品名称的变更。
45、进口保健食品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加盖谁的印章?

  答:进口保健食品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加盖与申请表中境内代理机构一致的印章,即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理机构印章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印章。
46、申报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时,需要提交生产国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吗?是否需要翻译、公证?
 
答:申报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时,需要提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此项内容不需翻译和公证。
 
47、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能否是产品的拥有者,但不是生产者?

  答: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及产品质量的承担者。申请人不具备保健食品生产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但申请人应加强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
 
48、由于试验周期一年多,超过产品保质期,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时需变更批号,可以吗?

  答:《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小组在试制现场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连续三个批号产品样品,抽样数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三倍。因此,现场抽取的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样品批号,可以与试验所用的样品批号一致,也可以与试验所用的样品批号不一样。
49、由不同的省份的几个申请人共同申请一个保健食品时,应在哪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应向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例如:北京、河北和天津的申请人,试制车间在河北省,申报资料和样品应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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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保健食品中铬的用量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铬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参与葡萄糖和脂肪的代谢及蛋白质的合成,铬还是蛋白质分解酶成分之一,其中三价铬有利于胰岛素发挥作用,维持正常的糖代谢,促进造血功能。铬在保健食品中常用于营养素补偿剂和辅助降血糖类产品。由于铬具有一定毒性,过多摄入铬会对机体造成损害,因此,保健食品中铬的用量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对于营养素补充剂,当适宜人群为成人时,铬(Cr3+)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为15-150μg;当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时,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铬的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2、对于辅助降血糖等功能性产品,铬(Cr3+)的每日推荐摄入量最大不宜超过250μg。
 
51、辅助降血糖等功能性产品中铬的每日最大摄入量为何不宜超过250μg?这一数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自然界中,三价铬、六价铬同时存在,虽然三价铬有利于胰岛素发挥作用,具有维持正常糖代谢的作用,但三价铬也有一定的毒性,过多摄入铬会对机体造成损害,而六价铬对皮肤粘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已被确认为致癌物。为此我国营养学会2000年制定的成人铬每日推荐量(RNI)为50μg和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为500μg。功能性产品中铬的每日最大推荐摄入量是依据1/2UL制订的,即250μg/d。

  摄入每日推荐量(RNI)的营养素,即可以满足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过多的摄入营养素不会给机体带来更多的好处。当摄入量超过UL时,发生毒副作用的危险性会增加。UL值的设定不只针对营养素补充剂,而是包括了日常膳食、水、强化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等各种来源的营养素摄入量的总和。在设计铬功能性食品每日推荐量时必须将这些因素同时考虑在内。作为一类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必须保证消费者长期食用的安全,而我国关于居民膳食摄入铬总量的研究数据少,有文献报道,我国成人铬的膳食摄入总量为345.9μg/d,为保证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以及考虑到营养素补偿剂及强化食品的可能摄入,故以1/2UL值作为判定申报保健功能产品中铬的安全食用量的依据。

  铬毒副作用报道增多,国际上曾有铬安全摄入量下调的历史。人们原来认为铬是一种很安全的物质,对铬的摄入量一度放得很宽,美国营养委员会(FNB)1989年建议成人铬的RDA值(营养素推荐摄入量)为50-200μg。进入90年代,有临床研究表明过多的摄入铬会出现体重减轻、贫血、溶血、肝功能不全和肾功能衰竭等毒性反应。美国营养委员会于2001年修订了铬的DRI值(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将成人参考摄入量下调为25-35μg/d。

  考虑到以上因素,为保证保健食品的长期食用安全,故以不超过铬UL值的1/2作为保健功能食品中铬推荐摄入量的审评依据是科学合理的。
52、如何反馈保健食品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答:保健食品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也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反映。
53、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如何收费?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的收费标准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各检验机构可参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健食品试验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检验机构也可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增加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54、脏器称量指标中为何不包括雌性动物卵巢重量?

  答:《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脏器称量指标中肝、肾、脾、睾丸的绝对重量及相对重量为必测指标,但同时也规定,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必要时可称取其它脏器的重量。例如在衡量受试物的内分泌毒性时需考虑称量雌性动物卵巢(或子宫)的重量。
55、急性毒性试验、30天/90天喂养试验动物是否需要适应环境?受试物给予剂量是否要随体重和食量的变化而调整?

  答:(1)试验开始前,选定的试验动物均应有一定时间(一般3-5天)适应环境。

  (2)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受试物的给予量应按动物体重计算:

  以掺入饲料方法给予受试物时,受试物剂量按动物每100克体重的摄入量折算成饲料的量,30天喂养试验饲料摄入量按体重的10%折算,90天喂养试验饲料的摄入量按体重的8%折算。试验过程中需要准确记录动物的给、撒食情况。

  以灌胃方法给予受试物时,一般情况下,大鼠为1ml/100gBW,小鼠为2 ml/100gBW。
56、一个含糖及乙醇的"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应如何设置对照组?

  答:糖及乙醇均有一定的抗疲劳作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以载体和功效成分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按此规定,含糖的保健食品,糖量超过30%,或每日绝对摄入量超过30g应设糖对照组;含乙醇的保健食品,应设乙醇对照组(当乙醇含量超过15%时,应用原产品的酒基,将乙醇浓度调至15%)。
57、保健食品知识产权如何保护?可否申请专利?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审评中心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查和审评工作。

  保健食品知识产权保护及申请专利事宜,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与知识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8、什么是保健食品?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59、保健食品检验与检验机构及相关问题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研究制订《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确定办法》及审查标准。目前,国产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副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进口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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