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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蜂蜜制品的有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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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蜂蜜制品的有关问题

       20078月,我参加了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在青海西宁召开的“规范蜂蜜制品市场座谈会”,接着,又参加了在浙江缙云召开的供销总社蜜蜂产品标准委员会工作会议。这两个会议,前者是专门讨论规范蜂蜜制品市场的问题,后者也讨论了是否制定和如何制定蜂蜜制品标准的问题。参加两个会议,许多同业人士和专家的发言,深合我意,鼓舞我心。现在,梳理一下思路,谈谈我对蜂蜜制品有关问题的看法。

 

       一、问题的提起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内的一些蜂蜜加工企业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要,开发了蜂蜜新制品:在蜂蜜中添加对人体有益的营养物质,以强化蜂蜜的营养功效,如“老年蜂蜜”,“儿童蜂蜜”等。

        九十年代末,蜂蜜造假搀假活动越来越严重。为了正本清源,还蜂蜜本色,2005年版蜂蜜新国标规定:凡以蜂蜜和蜜为主词的,一律不得在蜂蜜中掺入非蜂蜜类物质。这样,添加了营养素的强化型蜂蜜制品也被限制在“蜂蜜”之外。

        为了保护强化型蜂蜜制品的存在,国家质检总局以2005854号文件规定了“蜂蜜制品”的概念:蜂蜜制品是添加了其它矿物质、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等的蜂蜜产品。同时,为了使之平稳过渡,                     

        200613号文件的形式:同意用调制〈配〉〈蜂〉蜜膏、〈蜂〉蜜浆、蜂蜜液、蜂蜜剂等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

         始料未及,一些蜂蜜造假企业偷换概念,以“蜂蜜制品”为名,继续大搞蜂蜜造假和搀假活动。他们以“蜂蜜膏”或“蜂蜜浆”为名,在蜂蜜中大量加入果葡糖浆、麦芽糖浆等糖类物质;有的还在“蜂蜜膏”前冠以“洋槐”、“枣花”等花种名称,使消费者误以为“洋槐蜂蜜膏”是比“洋槐蜂蜜”还好、浓度还高的蜂蜜。由于这些所谓的蜂蜜制品成本低廉、利润空间极大,对生产者和商场超市有很大的诱惑力;再加上市场零售价格相对较低,名称上似是而非,对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也有很大的诱惑力。所以,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的商场超市中大肆泛滥,打击排挤了真蜂蜜的市场,直接影响了全国蜂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蜂农和蜂产品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利益。这才引出了规范蜂蜜制品市场的问题。

 

        二、必须坚守蜂蜜新国标这块阵地

 

        在讨论规范蜂蜜制品市场的有关问题时,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必须坚守蜂蜜新国标这块阵地,坚守蜂蜜的定义和对蜂蜜真实性的要求。

        GB187962005《蜂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于200510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这个标准,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好的蜂蜜标准版本,它借鉴了历次蜂蜜标准的成果,凝聚着众多专家的心血,力争与国际标准接轨,吸收了先进的科技成果,也是我国首次带有强制性条文的蜂蜜标准。

         GB187962005《蜂蜜》给蜂蜜下的定义是: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GB187962005《蜂蜜》对蜂蜜真实性要求是: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淀粉类、糖类、代糖类物质。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防腐剂、澄清剂、增稠剂等异物。如果在蜂蜜中添加任何其他矿物、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不应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

         也就是说,按照蜂蜜新国标,蜂蜜就是蜂蜜,你不能添加任何其他东西,加了就不能叫蜂蜜或蜜。这样,就把蜂蜜和蜂蜜制品严格加以区分开来,当然也把蜂蜜和假蜂蜜严格区分开来。颇有一点“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冬夏与春秋”的味道。

         我倒建议,在今后修改蜂蜜国标时,为了突出蜂蜜的真实性,为了和蜂蜜制品相区别,可以考虑对真蜂蜜标注“纯蜂蜜”或“纯正蜂蜜”的字样,这样不就更鲜明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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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蜂蜜制品蕴涵无限商机

 

         在坚决捍卫蜂蜜真实性、把蜂蜜搞得纯而又纯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蜂蜜制品中蕴涵着无限商机,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一片天地。蜂蜜具有“和百药而与甘草同功”的特点,你添加点什么东西,就可能搞出一个新的产品,增加了蜂蜜的附加值,从而获得收益。所以,对于蜂蜜制品,我们不应该过多加以限制,而实在应该“风物长宜放眼量”。

         那么,如何定义“蜂蜜制品”?蜂蜜制品有哪些种类呢?

         国家质检总局在《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市场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规定:“蜂产品制品是指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它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征的要求。”在西宁会议讨论中,倾向于把“蜂蜜制品”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为:“以天然蜂蜜为主要原料,为了强化其营养作用和功效作用,添加了其它物质成分如:矿物质、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植物提取物、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经科学加工而成的具有蜂蜜基本特征的产品。”

         然而,上述蜂蜜制品的定义似乎不能涵盖所有的蜂蜜制品,而只能是针对“强化蜂蜜”和“复合蜂蜜”而言。我粗略地想了一下,蜂蜜制品应该包括以下几类:

         1、蜂蜜与其他蜂产品相结合的产品

         比如:花粉蜜、王浆蜜、蜂胶蜜等等。

         我认为,蜂蜜与花粉相结合,一个以糖类(也包括矿物质)为主,一个以蛋白质、维生素为主,两者营养成分互补,实在是最完美的营养食品,也不必限制两者的比例如何。而王浆和蜂蜜的搭配,似乎只是为了改变保健品的口味,两者并不容易相混。

         2、强化蜂蜜

         比如:选择枣花蜜添加钙作为老年蜜,选择洋槐蜜添加锌作为儿童蜜,选择益母草蜜添加点什么作为女士蜜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强化蜂蜜的营养以适应特定人群的需要。

        3、复合蜂蜜

        比如:以人参提取液和蜂蜜相配合的“人参蜜”,以芦荟汁和蜂蜜相配合的“芦荟蜜”,以银杏叶浸出液与蜂蜜相配合的“银杏蜜”等等。

        4、蜂蜜与某些东西的机械加合

        比如:在蜂蜜中浸泡一棵人参的“人参+蜂蜜”,或者在蜂蜜中浸泡几颗山楂的“红果+蜂蜜”等等。

         5、以蜂蜜为辅料的产品

          比如:蜂蜜蛋糕、蜂蜜绿茶、蜂蜜桂花酱等等。

         6、蜂蜜加工产品

         比如:蜂蜜酒、蜂蜜醋等等。

         为了和纯蜂蜜相区别,我主张这些蜂蜜制品的标签应该注明“蜂蜜制品,非纯正蜂蜜”字样。

         同时,我认为,因为蜂蜜制品种类繁多,不好给它下定义,也不宜给它订标准(有人主张蜂蜜制品至少含蜂蜜80%以上),任其自由发展岂不更好么!我们对蜂产品本身的标准还没有制定完,再给蜂蜜制品订标准,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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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蜂蜜中掺加糖类物质是搀假行为

 

        遍查古今中外,细读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局的相关文件,都可以明确:向蜂蜜中掺加糖类物质是搀假行为。

        向蜂蜜中掺加糖类物质,过去主要是掺加食用糖——蔗糖,多数是不良蜂农所为;现在则主要是掺加果葡糖浆和麦芽糖浆,多数是加工企业所为。应该说,蔗糖是我们最普通的食用糖,作为淀粉糖品种的果葡糖浆和麦芽糖浆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途。但是,把这些糖类物质加到蜂蜜当中,不能强化蜂蜜的营养成分,也不能复合成某种蜂蜜制品,而仅仅是为了降低成本,以糖代蜜。更何况总是要起一个类似蜂蜜的名称,以误导消费者呢!所以,我认为必须明确向蜂蜜中掺加糖类物质是搀假行为,坚决取缔。

        而且我认为,用调制〈配〉〈蜂〉蜜膏、〈蜂〉蜜浆、蜂蜜液、蜂蜜剂等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只能针对强化蜂蜜和复合蜂蜜(强化蜂蜜和复合蜂蜜仍然主要是蜂蜜,只不过添加了一点点东西),也只是权宜之计。因为蜜膏、蜜浆、蜜液、蜜剂等名称,还是蜂蜜,只不过含水量不同,状态不同而已。不是掺入果葡糖浆之流可以滥用的。回过头来说,如果掺入果葡糖浆或麦芽糖浆,堂而皇之地起名叫“人造蜂蜜”,虽然主词是蜂蜜,标明人造二字,我们也不好反对。哈尔滨超市蜂蜜及制品的专柜有一种“金黄糖浆”,人家讲明了是糖浆,价格又低,消费者愿意买,实在无可非议。

        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在讨论规范蜂蜜和蜂蜜制品市场时,一定要坚守蜂蜜国标这块阵地,决不允许任何玷污蜂蜜真实性的行为;同时,对蜂蜜制品不下定义,不订标准,任它“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我们所要坚决摒弃的是向蜂蜜及其制品中掺加糖类物质且以类似名称误导消费者的搀假行为。             

 

                                                                   来源:中国蜂产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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