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蜂蜜制品的有关问题
2007年8月,我参加了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在青海西宁召开的“规范蜂蜜制品市场座谈会”,接着,又参加了在浙江缙云召开的供销总社蜜蜂产品标准委员会工作会议。这两个会议,前者是专门讨论规范蜂蜜制品市场的问题,后者也讨论了是否制定和如何制定蜂蜜制品标准的问题。参加两个会议,许多同业人士和专家的发言,深合我意,鼓舞我心。现在,梳理一下思路,谈谈我对蜂蜜制品有关问题的看法。
一、问题的提起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内的一些蜂蜜加工企业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要,开发了蜂蜜新制品:在蜂蜜中添加对人体有益的营养物质,以强化蜂蜜的营养功效,如“老年蜂蜜”,“儿童蜂蜜”等。
九十年代末,蜂蜜造假搀假活动越来越严重。为了正本清源,还蜂蜜本色,2005年版蜂蜜新国标规定:凡以蜂蜜和蜜为主词的,一律不得在蜂蜜中掺入非蜂蜜类物质。这样,添加了营养素的强化型蜂蜜制品也被限制在“蜂蜜”之外。
为了保护强化型蜂蜜制品的存在,国家质检总局以2005年854号文件规定了“蜂蜜制品”的概念:蜂蜜制品是添加了其它矿物质、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等的蜂蜜产品。同时,为了使之平稳过渡,
以2006年13号文件的形式:同意用调制〈配〉〈蜂〉蜜膏、〈蜂〉蜜浆、蜂蜜液、蜂蜜剂等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
始料未及,一些蜂蜜造假企业偷换概念,以“蜂蜜制品”为名,继续大搞蜂蜜造假和搀假活动。他们以“蜂蜜膏”或“蜂蜜浆”为名,在蜂蜜中大量加入果葡糖浆、麦芽糖浆等糖类物质;有的还在“蜂蜜膏”前冠以“洋槐”、“枣花”等花种名称,使消费者误以为“洋槐蜂蜜膏”是比“洋槐蜂蜜”还好、浓度还高的蜂蜜。由于这些所谓的蜂蜜制品成本低廉、利润空间极大,对生产者和商场超市有很大的诱惑力;再加上市场零售价格相对较低,名称上似是而非,对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也有很大的诱惑力。所以,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的商场超市中大肆泛滥,打击排挤了真蜂蜜的市场,直接影响了全国蜂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蜂农和蜂产品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利益。这才引出了规范蜂蜜制品市场的问题。
二、必须坚守蜂蜜新国标这块阵地
在讨论规范蜂蜜制品市场的有关问题时,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必须坚守蜂蜜新国标这块阵地,坚守蜂蜜的定义和对蜂蜜真实性的要求。
GB18796—2005《蜂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于2005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这个标准,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好的蜂蜜标准版本,它借鉴了历次蜂蜜标准的成果,凝聚着众多专家的心血,力争与国际标准接轨,吸收了先进的科技成果,也是我国首次带有强制性条文的蜂蜜标准。
GB18796—2005《蜂蜜》给蜂蜜下的定义是: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GB18796—2005《蜂蜜》对蜂蜜真实性要求是: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淀粉类、糖类、代糖类物质。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防腐剂、澄清剂、增稠剂等异物。如果在蜂蜜中添加任何其他矿物、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不应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
也就是说,按照蜂蜜新国标,蜂蜜就是蜂蜜,你不能添加任何其他东西,加了就不能叫蜂蜜或蜜。这样,就把蜂蜜和蜂蜜制品严格加以区分开来,当然也把蜂蜜和假蜂蜜严格区分开来。颇有一点“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冬夏与春秋”的味道。
我倒建议,在今后修改蜂蜜国标时,为了突出蜂蜜的真实性,为了和蜂蜜制品相区别,可以考虑对真蜂蜜标注“纯蜂蜜”或“纯正蜂蜜”的字样,这样不就更鲜明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