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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富丽”假冒国家批准文号涉嫌欺诈消费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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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福建幸福生物科技公司及广州仙闻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滥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20082月,有消费者向本刊反映:市场上在售的“康富丽”螺旋藻片涉嫌假冒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及医疗作用欺骗消费者。

2008年春节期间,该消费者在南平市永辉超市听信“康富丽”销售人员的宣传,购买几瓶宣称“对改善肠胃吸收,预防糖尿病,对急慢性肠胃炎、养肝护肝,急慢性肝病均有调节作用;经常服用对增强免疫力、全面补充营养,通便减肥均有很好的效果”的“康富丽”螺旋藻片,该产品的包装上印有的保健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573,事后查询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国食健字G20050573产品为“幸福来牌螺旋藻片”,且其功能仅限于“增强免疫力”,显然“康富丽”螺旋藻片不但不具备疗效,而且是假冒保健食品。

该消费者对厂商的不诚信行为表示愤慨,他认为假冒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是一种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要求本刊对此予以曝光,以警示其他的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普通食品不得冒用保健品批号,不得宣传保健功能和医疗作用;一个保健品批准文号仅对应一种产品

2008361050,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处,该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普通食品不得冒用保健品批号,不得宣传保健功能和医疗作用。保健食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后,才能使用保健食品标志,而且一个保健品批准文号仅对应一种产品,不得扩范围使用;同时,保健品功能宣传以有关部门核定的功能为准,不得夸大宣传。即“康富丽”螺旋藻片如要使用“幸福来”螺旋藻片的保健食品批号,需要“幸福来”螺旋藻片生产方向广东仙闻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保健品批准文号,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幸福来”螺旋藻片不能再使用该保健品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企业态度:

康富丽”委托生产方及实际生产方相互推委责任

2008227日下午15时左右,记者就上述情况致电广州仙闻贸易有限公司(电话:020-31242659),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知道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表示公司的产品是委托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所使用的保健品批准文号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最后又以“不能确认记者身份”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随后,记者拨通了福建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话,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他们有向广东仙闻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螺旋藻片,但对于其包装上印有的保健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573并不知情,记者要采访直接找广州仙闻贸易有限公司。

34日下午,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仙闻贸易有限公司又先后来函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做出解释。

幸福生物”:公司仅负责生产康富丽螺旋藻片,对其产品宣传及销售环节出现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福建幸福生物科技公司在来函中称,“公司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其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均已通过福建省卫生厅审核批准,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宣传的内容;……广东仙闻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订有委托加工螺旋藻片的协议,公司仅负责生产和供应螺旋藻片,由广州仙闻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产品的包装设计及销售。因此,公司依法仅就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不对稿件所反应的‘康富丽’商标及其产品宣传、销售环节发生的任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仙闻贸易”:康富丽螺旋藻片使用“幸福来”保健品批准文号是经福建幸福生物科技公司同意,并有协议。

广州市仙闻贸易有限公司却在函件中表明:“广州市仙闻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有合作协议,由福建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及合法批文、手续;仙闻公司可在其产品上贴牌使用自有商标。所有标签设计要求均符合该产品的相关单位的审核标准,并且均在福建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留底备案。……对于个别人员销售过程中的口头说明属于个人行为,仙闻公司并不知情,故对其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5日上午11时,记者就双方函件中的内容向广州市仙闻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女士起先对“‘康富丽’螺旋藻片使用‘幸福来’螺旋藻片的保健品批号是否经得福建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一直不予正面回答,只是一味地称“函件中已说得很清楚,公司与福建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有合作协议,又对方提供包装好的成品及合法批文”,后来经记者反复追问,杨女士才明确表示“‘康富丽’螺旋藻片使用‘幸福来’螺旋藻片的保健品批号有经福建幸福生物科技公司同意并达成了协议”。

综上所述,福建幸福生物科技公司既然向广州仙闻贸易公司提供的是包装好的成品,又如何会对“‘康富丽’螺旋藻片使用‘幸福来’螺旋藻片的保健品批号”不知情?福建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涉嫌蒙骗消费者不得而知。

工商部门:

滥用保健品批号、虚假宣传食品功效,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福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普通食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以进行含有预防、治疗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企业滥用保健品批准文号的行为一方面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另一方面还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和谐的法制环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滥用保健品批号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严惩不怠,坚决打击。消费者如发现厂商虚假宣传或滥用保健品批号,可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律师观点:                 

消费者购买到虚假宣传的商品,可依法要求厂商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消费维权网(<http://www.315CHN.com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产品或者假冒保健品可依法向厂商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来源:商品与质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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