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大豆原油质量指
项目质量指标
气味、滋味具有大豆原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水分及挥发物/(%) ≤0.20
不溶性杂质/(%) ≤020
酸值(KOH)/(mg/g)≤4.0
过氧化值/(mmol/kg) ≤7.5
溶剂残留量/(mg/kg)≤100
注:黑体部分指标强制
5.2.2 压榨成品大豆油、浸出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见表2。(见后)
5.3 卫生指标
按GB 2716、GB 2760 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 其他
大豆油不得掺有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按GB/T 5525-1985中的第1章、第3章执行。
6.2 色泽检验:按GB/T 5525-1985中的第2章执行。
6.3 相对密度检验:按GB/T 5526执行。
6.4 折光指数检验:按GB/T 5527执行。
6.5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按GB/T 5528执行。
6.6 不溶性杂质检验:按GB/T 5529执行。
6.7 酸值检验:按GB/T 5530执行。
6.8 加热试验:按GB/T 5531执行。
6.9 碘值检验:按GB/T 5532执行。
6.10 含皂量检验:按GB/T 5533执行。
6.11 皂化值检验:按GB/T 5534执行。
6.12 不皂化物检验:按GB/T 5535执行。
6.13 过氧化值检验:按GB/T 5538执行。
6.14 冷冻试验:按GB/T 17756-1999 附录A执行。
6.15 烟点检验: 按GB/T 17756-1999 附录B执行。
6.16 溶剂残留量检验: 按GB/T 5009.37执行。
6.17 油脂定性试验:按GB/T 5539执行。以油脂定性试验和大豆油特征指标(5.1)作为综合判定依据。
6.18 脂肪酸组成检验:按GB/T 17376-17377执行。
6.19 卫生指标检验:按GB/T 5009.37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大豆油抽样方法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7.2 出厂检验
7.2.1 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7.2.2 按本标准5.2的规定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7.3.2 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检验。
7.4 判定规则
7.4.1 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不合格判定。
7.4.2 产品的各等级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标签
除了符合GB7718 的规定及要求之外,还有以下专门条款:
8.1 产品名称
8.1.1 凡标识“大豆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8.1.2 转基因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8.1.3 压榨成品大豆油、浸出成品大豆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8.2 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9 包装、贮存和运输
9.1 包装
应符合GB/T 17374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9.2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9.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本标准5.2中的表1、表2的部分指标、5.4和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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