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职责及任务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1. 各省局要加大加快市场准入进度。一是各省局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统计已获证和未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尤其要尽快实现规模以上企业100%发证,确保大中型企业优质安全食品保障市场供应。二是做好审查组长和审查员调配及后勤保障。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质检系统内质检机构的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经省局授权后可以直接参加审查工作;所有审查员不得无故推脱审查工作。对同一企业的审查和检验工作不得由相同的工作人员实施。各省(市)局对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给予合理解决和尽快答复。三是对辖区内发证速度慢的食品类别和重点区域采取督办,及时指导地市局发证工作。四是认真组织协调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许可工作中标准合理性审查工作脱节的问题,标准合理性审查的核心是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考虑两项工作同时进行。五是各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检验或联合实验室进行授权。
2. 负责市场准入受理、审查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效率。专项整治期间,要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申请为原则,加快受理和审查工作。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材料准备;尽可能地缩短许可审查时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要立即启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要在企业能够接受审查3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同时督促检验机构自接到样品5日内(检验周期超过5日的,按规定检验时间)完成产品的发证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
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要全力配合各地做好发证工作。一是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总局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行业引导和宣传,特别是2008年将全面开始查处无证生产的政策告知行业内企业,督促规模以上企业尽快申请取证。二是及时统计本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规模以上企业获证企业名单,定期向总局食品司报告发证动态统计情况。三是根据各地市场准入工作进度向总局提出督办建议。四是要指定专人,公布联系电话,加强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对各省(市)局在市场准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省局可以直接请专业技术委员会解释细则,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在3日内回复,同时抄报总局食品司备案。
(二)小作坊整治工作。
1. 加快推进质量安全承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尽快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料、不滥用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每个小作坊必须悬挂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前部分为全国统一格式(见附件1),后部分为各省参考格式(见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承诺书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 对小作坊基本状况再统计、再摸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底数,特别是摸清已经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数量和名单,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明确属于有条件存在需要签订质量承诺的小作坊名单。对属于小作坊范围且符合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条件的,要督促尽快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地方政府作停产处理。
3. 加快基本条件改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从业者确有意愿提高生产加工条件的小作坊,要积极指导、推进其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确保环境卫生、产品质量安全条件有保障。改造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不允许生产,并移交有关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抄报地方政府。
4. 加强生产加工台帐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小作坊建立并实施原、辅料使用台帐制度(参考格式见附件2),建立并实施小作坊供销台帐制度(参考格式见附件3)。
5. 严格执行限制销售区域和简单包装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小作坊现场检查,防止未获得市场准入的产品乔装打扮进入商场、超市;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加大对小作坊产品流向的检查。
6. 切实加强小作坊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小作坊的监管,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小作坊,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报请地方政府坚决取缔。
(三)其他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坚持“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两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大对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严格查处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白酒等16类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加大总局和省局两级实施食品召回力度,强化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