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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蒋伟  文    伏志勇    

   本报第2006期报道《长沙一消费者发出紧急公益举报函:酸奶随意添加芦荟违法》后,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本报维权热线:0731--4839110也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关于芦荟酸奶的投诉。

   长沙消费者黄平国对“南山牌”芦荟酸奶的举报后引起了卫生部门的高度重视,长沙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下称望城分公司)'南山牌“芦荟酸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所采用芦荟原料供应厂家不能提供其”芦荟酱“作为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经营的有效许可批件或证明材料。

  近日,《法制周报》记者对该公司望城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采访核实,对方只提供了”所采用芦荟材料为库拉素芦荟,属于卫生部公告确认的新资源食品,可用于食品生产“的检验报告,未能提供对该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经营的许可批准材料。

                         卫生部门查处

   今年9月底,长沙消费者向湖南工商、卫生、质监部门发出紧急举报函,举报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南山牌“芦荟酸奶在产品配料中标注的成分是芦荟果粒,且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0月23日,长沙市卫生局法监处负责人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该局10月10日接到举报后引起高度重视,立即派卫生监督员对”南山牌“芦荟酸奶进行调查,对生产经营”南山牌“芦荟酸奶的望城分工司进行了严肃查处。

   长沙市卫生局在给消费者黄平国的回函《关于投诉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南山牌”AB益生菌中加入芦荟问题调查处理的回复》中称,长沙市卫生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公司的“南山牌”芦荟酸奶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南山牌”芦荟酸奶产品中确实加入了芦荟果粒,芦荟原料为山西省运城市风陵度开发区康恵食品厂生产的“芦荟酱”,厂家不能提供该“芦荟酱”作为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经营的有效许可批件或证明材料。生产经营“南山牌”芦荟酸奶的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也未取得许可其产品加入芦荟成分的有效审核证明材料。

   长沙市卫生局在回复中称,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当即责成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即时向省卫生厅进行申报,在未取得有效许可批准前,停止“南山牌”芦荟酸奶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厂家:已更换原料供应商并加贴标签

  11月3日,记者联系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梁小姐表示是公司经理肖总在处理芦荟酸奶问题的事,约定第二天接受采访。

  11月4日,该公司酸奶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音)电话回复记者,“之前芦荟原料采购中出现了一点小问题,但现在供货商已经更换为北京XX厂家,证件齐全,有轻工业部的批文,有检测报告。”他强调,“芦荟是个普通食品,普通超市都能买得到,我们添加在酸奶中的芦荟都是非常微量的,而且经过严格处理的,对人体没有损伤”。

   对于投诉中的“南山牌”芦荟酸奶产品标签问题,李斌表示已经整改并加贴了标签。

   11月5日,记者在来到位于望城亚华乳业科技园望城分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采访核实,自称为办公室主任的潘先生告诉记者,总经理和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在总公司开会,他表示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在酸奶中添加芦荟无须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只要把新资源食品信息情况通报就可以了。关于芦荟供应商的生产许可批件材料,他让记者电话联系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电话中,李斌再次强调芦荟供应商已更换为北京XX公司,证件齐全,他表示稍后安排人从办公室取相关批件材料。约10分钟后,潘先生告诉记者,”研发部办公室门打不开”。他向记者承诺,“明天让研发部门负责人跟你联系解释此事”。

   11约6日,潘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研发部门负责人李斌“正忙着出国,没时间”,受他委托给本报传真发来两份证明材料。其中一份为证明该公司所采用的芦荟原料为库拉素芦荟,“属于卫生部公告确认的新资源食品,可用于食品生产”的检验报告,另一份为卫生部关于消费者反应芦荟酸奶问题的回复。记者表示这并不是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有效许可批件的证明材料,潘主任称“要跟研发部门负责人联系后,再给记者回复”。截止记者发稿时,本报并未收到该公司关于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有效许可批件的任何回复。

“南山牌”芦荟酸奶仍在销售

     10月29日至11月12日期间,<<法制周报>>记者在长沙市侯家塘新一佳超市等多家超市看到“南山牌”芦荟酸奶仍在销售,不过该产品已经用不干胶加贴“本品芦荟果粒系精选库拉素芦荟,库拉素芦荟属于新资源食品,不适应孕妇及婴幼儿食用”的标签。

   “我通过媒体举报的目的,是为了吸取“奶粉事件”的教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引起执法部门重视,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规范”.黄平国说。

     关于“南山牌”芦荟酸奶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芦荟酸奶企业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而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规定进行。若产品首次上市前未报经卫生部审核批准,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生产经营“南山牌”芦荟酸奶的企业,其使用新资源食品也应依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履行报批程序。

   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添加芦荟成分,势必侵犯消费者的身体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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