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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清真”术语的一般准则

来自www.halaling.com的资料

食品法典委员会承认不同的伊斯兰学派关于动物的合法与非法的阐述及屠宰方式的略有差异的各种观点。由此,本一般准则须经进口国有关当局的解释。然而,除非进口国因其它具体要求而提出正当理由,原则上应接受出口国宗教局所颁发的证书。

注:使用“清真”术语的法典一般准则于1997年所召开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2届会议上采纳,并作为咨询文本被送往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有成员国和准成员,各国政府自行决定使用该准则的形式。

1范围

1.1本准则推荐在食品标签的产品声明中使用清真一词时应当采用的措施。

1.2本准则适用于所定义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声明中使用清真术语和等同用语的产品,包括用在商标,品牌名称和商业名称。

1.3本准则旨在补充法典要求的一般准则,但不取代法典中的任何禁止性条款。

2定义

2.1清真食品是指伊斯兰法所允许的食品,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2.1.1根据伊斯兰法,不构成或含有任何被认为非法物质;

2.1.2根据伊斯兰法,在制作、加工、运输或储存中不得用任何与非法物质有关联的器具或设施;并且

2.1.3在制作、加工、运输或储存过程中不得与未能满足上述2.1.1和2.1.2条款中的任何食物直接接触。

2.2除上述第2.1节外,下列情况也适当许可:

2.2.1清真食品可以在生产非清真食品的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或生产线上进行制作、加工或存放,但前提条件是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任何接触;

2.2.2清真食品可以使用先前用于生产非清真食品的设施来制作、加工、运输或存放,但前提条件是遵守符合伊斯兰要求的适当的清洁规程。

3使用“HALAL”术语的标准

3.1合法的食品

清真一词可用于认为是合法的食品,根据伊斯兰法,除了被认为是非法的以下来源和它们的产品及衍生品外,所有食品的来源都是合法的。非法的物质有:

3.1.1来自动物的食品

a)猪和野猪。

b)狗、蛇和猴子。

c)有爪和犬齿的食肉动物,如狮、虎、熊及其它类似动物。

d)用爪捕猎的猛禽,如鹰、秃鹰及其它类似鸟类。

e)害虫,如老鼠、蜈蚣、蝎子及其它类似动物。

f)伊斯兰禁止杀死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令人厌恶的动物,一般像虱子、苍蝇、蛆虫及其它类似动物。

h)生活在陆地和水中的两栖动物,如蛙、鳄鱼及其它类似动物。

i)骡子和家驴。

j)各种有毒和有害的水生动物。

k)根据伊斯兰法不能屠宰的任何其它动物。

l)血液。

3.1.2来自植物的食品

致醉和有危害的植物,除非在加工过程中可以去除毒素或有害物质。

3.1.3饮料

a)含酒精的饮料

b)各种形式的醉人和有危害的饮料

3.1.4食品添加剂

所有来自于3.1.1 ,3.1.2和3.1.3条款中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3.2屠宰

所有合法的陆地动物应当遵守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鲜肉卫生操作规范编码所制定的规则和以下各项要求而进行屠宰:

3.2.1屠宰者应是一位理智健全并熟知伊斯兰屠宰程序的穆斯林

3.2.2被屠宰的动物是伊斯兰法所允许的

3.2.3被屠宰的动物在屠宰之时应是活着的或被认为是活着的

3.2.4在屠宰每只动物前应诵念"Bismillah"(奉安拉之名)

3.2.5屠宰器具应是锋利的且不能把动物吊起来屠宰

3.2.6屠宰过程中应割断动物喉管、食管和颈部的主要动脉和静脉

3.3制作、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

所有食品在制作、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方面,应按照2.1节和2.1节以上以及法典关于食品卫生的总则和其它相关法典标准规定的方式进行。

4附加的标签要求

4.1当声明食品是清真时,清真一词或等同术语应出现在标签上。

4.2根据法典要求的一般准则,对清真食品的声明不应引起类似食品安全性的怀疑,或清真食品的声明不能暗示比其他食品更有营养或更为健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3 22:49:0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