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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三个备案管理

               i.            生产厂商(包括国外厂家)备案:规定预包装的保健食品产品必须在有GMP认证的生产,包装,贴签,检测,储运和质量控制的厂房生产,这是产品质量的最重要保障。             ii.            对上市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应当备案的产品信息包括品名、剂型、配方、营养成分表、声称、标签设计和产品质量标准,在取得备案号以后方可在该产品标签上使用“保健食品”的标志。审批新成分、新原料、新辅料的费用应当由政府承担;任何厂家和销售商都应该可以申请审批此类新成分、新原料、新辅料,除非备案的产品含有的成分在数据库禁用成分范围内,或声称不符合数据库中的要求或未标注因某些成分应提示的警告语言,药监部门不应拒绝产品的备案申请。新原料审批过渡期:条例应当给予从业者3个月的备案期和12个月的适应期。也就是说3个月内,厂家必须对其所有产品和原料进行备案,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在12个月内不追究其成分是否在《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安全、风险和声称数据库》目录内。12个月后开始严格监督成分的合法性。

            iii.            对计划投放的保健品广告进行备案。备案的要求是广告不得夸大标签上所标注的功效声称,而且声称应当绑定“成分”。这样可以确保厂家在宣传自己产品的同时也在普及保健知识,同时有利于整个行业。

2)        实行四个可以依赖于消费者的共同参予的监测,毕竟药监局的监测人力资源是有限的:

               i.            标签监测:规定标签信息上应包括         ①以产品配方中的成分命名的食品名称,禁止使用任何欺骗性的其他名称; ②净含量和包装规格; ③主要成分的声称 (按照《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安全、风险和声称数据库》中允许的成分声称在其标签上标注声称语言,同时标注产品不能用于治疗任何疾病) ④使用方法和建议服用量;⑤营养成分表(包括含量); ⑥配料说明,按重要性递减列出,并标注任何防腐剂人工色素和人工香料; ⑦生产及经销商信息;以及         ⑧ 警示语言和风险。可以规定厂家必须100%标注所有原料和辅料,任何漏标、错标都可以视为违法行为;如果漏标的是《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安全、风险和声称数据库》以外的添加物质且存在安全隐患,可以立即勒令厂家或进口商强制召回产品并处以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货值的10倍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和GMP厂家必须保存此类信息)。此举可以保障厂家100%忠实于标签。

标签检测可以来源于举报(一般是公司内部和竞争对手),也可以来源于消费者、质检部门、药监部门在市场上的随机抽检。监测的依据是公布在药监部门的网站上的产品备案号。没有备案而在市场上销售的,属于违法行为(前6个月除外),应当书面警告并限期10个工作日补办备案手续;标签监测的另向内容是核对标签的标注是否与备注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除以书面警告和高额罚款,比如没有在备案厂家生产的产品就属于违法行为。

             ii.            产品质量监测:标签即使与备案信息一致,也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质量监测就可以帮助堵住这个漏洞。质量监测调查可以来源于举报;也可以来源于消费者投诉,以及质检部门、药监部门在市场上的例行抽检。调查检测的依据是备案信息中的产品质量标准。

            iii.            不良反应监测:可以规定厂家必须公布客服电话并保留所有投诉处理记录并每月把涉及不良反应的记录如实按照药监部门规定的的格式从互联网呈送国家药监部门备案,厂家如果不遵守此规定,可以除以警告并罚款,超过3次警告可以除以巨额罚款,罚款的数额可以是过去一年的销售总额。           iv.            广告监测:消费者、工商部门、县级药监部门都可以随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任何有没有备案的广告或与备案信息不符或明显违反规定的广告。国家药监局在调查后可以采取警告、公告、勒令停止广告、罚款、惩罚性罚款、公诉等由轻到重的各种行政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