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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柯受良“立碑于黄”应三思
2003年12月29日 09:30

伍里川

 


  近来有消息称,12月22日,香港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对柯受良的遗孀表示,柯因飞越黄河与凤凰结缘,凤凰卫视建议在黄河壶口瀑布兴建柯受良纪念碑,并计划于2004年6月1日柯“飞黄”七周年时建成。

  笔者一向十分敬仰柯先生,尽管并不主张因其飞越壮举便视其为英雄乃至民族英雄,但并不反对把他视作为一位具有英雄气质的伟男儿,在英雄气质像某些能源一样严重短缺的当代,他的所作所为理所应当产生示范性教育意义。因此,我不反对怀念柯氏,甚至不反对树碑立传,但是,对立碑的地点有一些“不恭”的看法。

  首先,壶口在中华儿女的心目中,是民族精神的一种象征,具有很高的地位,在此为一位名人立碑,自然要受到全国瞩目,能否得到全国人民的首肯,这且不说,单说壶口所在地山西吉县和陕西宜川当地政府和民众能否同意也很难说。

  笔者曾于1999年秋和北京一些媒体朋友到当地采访过“黄河娃”朱朝晖的父母、好友和乡亲,那里的民众对柯氏的确很敬佩,朱朝晖便是受到柯氏的影响飞黄的。当时,吉县县委书记陈宝堂拿出了据他说受到刘德华美誉的当地产的壶口苹果酒招待我们,这种酒在柯氏飞黄后一举成名。“飞黄”作为一项短暂的商业化的“体育”活动,吸引贫困县吉县的是什么,明眼人一看即知,我的感觉是,柯氏一方和当地政府是一种尽力弥合了分歧的良好合作关系,要说当地官员和民众对柯氏有血浓于水的情感认同和价值共鸣,恐怕过于主观。因此,从立碑的传统属性和民俗心理上看,吉县人未必会认可在当地造柯氏纪念碑,当然,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前提是知名度上的考虑,也许当地政府会允许,但这样的碑是真正意义上的纪念碑吗?

  其次,“立碑于黄”的合法性有疑。立碑是民族传统,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法来限制为个人立碑,但山东省不久前出台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条例》不仅可作参考,也必然是大势所趋,它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和宗教、林业等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刻字立碑”。如果“柯碑”本质上不能消除“单位”作为所造成的个体崇拜印迹,尤其是这种印迹和自然景观排斥人工建筑的内在性相冲突,甚至破坏了自然景观,那么必然会造成不可冰释的矛盾。真正的碑只在心中。笔者建议,倘真要建“柯碑”,那么就在凤凰卫视自己的地方或者柯墓前建吧,而且规模不可过大,以免造成资源和资金浪费。


转自江南时报

 

看到这篇报道之后,我才知道,原来这种当地的特产,也如此收到明星的重视·····

希望我们更多的特产能够受到更多的保护和推广。

特别从官方网站找到的图,供大家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