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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 1007-90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     本标准等效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M 36-70《沥干物重量测定方法Ⅰ(根据AOAC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中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罐头食品中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2 术语     罐头毛重:整个罐头在开罐前的重量。     固形物含量:沥干物重(含油脂)占标明净重的百分比。

    3 圆筛的规格     3.1 净重小于1.5kg的罐头,用直径200mm的圆筛。     3.2 净重等于或大于1.5kg的罐头,用直径300mm的圆筛。     3.3 圆筛用不锈钢丝织成,其直径为1mm,孔眼为2.8mm×2.8mm。

    4 测定步骤     4.1 净重     擦净罐头外壁,用天平称取罐头毛重(g)。     肉、禽及水产类罐头需将罐头加热,使凝冻溶化后开罐。果蔬类罐头不经加热,直接开罐。内容物倒出后,将空罐洗净、擦干后称重(g)。按下式计算净重/P>

    W=W2-W1……………………………………………………………(1)     式中:W——罐头净重,g;     W2——罐头毛重,g;     W1——空罐重量,g。     4.2 固形物含量     4.2.1 水果、蔬菜类罐头开罐后,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不搅动产品,倾斜筛子,沥于2min后,将圆筛和沥干物一并称重(g)。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     W2-W1     X=━━━━×100………………………………………………(2)     W     式中——固形物含量,重量百分率,%;     W2——果肉或蔬菜沥干物加圆筛重量,g;     W1——圆筛重量,g;     W——罐头标明净重,g。     注:带有小配料的蔬菜罐头,称量沥干物时应扣除小配料。     4.2.2 肉禽及水产类罐头     将罐头在50±5℃的水浴中加热10~20min(视罐头大小而定),使凝冻的汤汁融化,开罐后,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圆筛下方配接漏斗,架于容量合适的量筒上,不搅动产品,倾斜圆筛,沥干3min后,将筛子和沥干物一并称量(g)。将量筒静置5min,使油与汤汁分为两层,量取油层的毫升数乘以比重0.9,即得油层重量(g) 。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P>

    (W2-W1)+F     X=━━━━━━━×100……………………………………(3)     W     式中——固形物含量,重量百分率,%;     W2——沥干物加圆筛重量,g;     W1——圆筛重量,g;     F——油脂重量,g;     W——罐头标明净重,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葆新、于新华、张喜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0-11-05批准 1991-0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