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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三大突破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叶兴庆  (2004.12.03)

                                                       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务院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贯彻执行,使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朝着市场 化的方向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步伐,在我国二十多年的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一轮的粮改有三大突破。   粮食购销市场化最终完成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17号文件提出:2004年,全面放开 粮食收购和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这主要是 指放开剩下的几个主产省的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价格 由市场供求形成;严禁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 和粮食准运证制度,实行粮食自由流通。由于粮食销售市场和销售价 格早已放开,这意味着我国粮食流通的市场化已最终完成。   束缚新型市场主体成长的体制性障碍被铲除   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关键是市场上要有一批按市场规则办事、充满 活力的新型市场主体。   在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方面,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17号文件从多 方面进行努力:①赋予农民自由处置余粮的权利。农民有权选择出售 余粮的时间、地点和渠道。②赋予新型市场主体到产区向农民收购粮 食的权利。取消只能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粮食的规定,放 宽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进入初级市场直接向生产者收购粮食的限制, 真正做到购销多渠道经营。③赋予新型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新 型市场主体与国有粮食企业间的竞争并不平等,突出表现是国有粮食 企业能够得到政策性收购贷款的支持,而新型市场主体却得不到这种 支持。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政策性不是按其所有制性质确定发放对象 的充分必要条件。政策性只应体现在用途上,即只要贷款是用于收购 粮食的,都应给予扶持。拓宽粮食收购贷款发放范围,既是赋予新型 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权利的需要,也是提高政策性信贷资金使用效率的 需要。因此,文件规定,对已经改制的原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也可以提供贷款;各商业银 行对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可以给予贷款支持。④赋予国有粮食企业 更大的改革空间。1998年的粮改提出要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但由 于种种原因,这项改革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新一轮粮改在国有粮 食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提出以现有仓 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小 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实行改组、改造、兼并,或租赁、出售、转 制;发展粮食收购、储藏、加工、运输一体化经营。这次粮改,中央 还出台了消化“老人、老粮、老账”的相关政策,以消除企业的历史 包袱。通过改革,力争在全国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 粮食企业集团。   粮食补贴政策发生历史性转换   国有粮食企业发生的亏损,令许多人百思不得其解。但只要稍微 深入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的所在。如果按市场规则办事,低价购进、 高价卖出,买卖差价能够弥补全部交易费用,就不会发生亏损。问题 就在于:一方面,国家为国有粮食企业确定了购进价,销售价却由市 场决定,购价与销价由两种机制形成,往往相互脱节,形不成赢利所 必需的买卖差价;另一方面,国有粮食企业既有与其他国有企业形成 低效率的类似原因,又因粮食的特殊性而具有形成低效率的独特原因, 达到盈亏临界点所需要的买卖差价往往大于合理的买卖差价。国家既 然赋予国有粮食企业保护农民利益、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职 能,就必须给予企业相应的补贴。解决这些问题的惟一办法是价格完 全由市场决定,盈亏完全由企业自负,国家不再规定企业的购进价, 也不再承担企业的财务亏损。这么一来,原来用于补贴国有粮食企业 的粮食风险基金就可以转而用于直接补贴农民,从而实现补贴方式的 历史性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