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要摘官帽 管了要当被告
成都郫县贸易局查处注水猪反成被告
一个生猪“注水专业户”被执法部门查获处罚后,反把执法者告
上了法庭。1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耐
人寻味的行政案件。据悉,此案已引起国务院的注意,商务部派员专
程到庭旁听了此案的审理。
生猪注水被抓“现行”
今年8月5日深夜,郫县贸易局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根据群
众举报,在该县一个农家小院里,现场查获一个生猪注水窝点。当时
院内有94头生猪,有人正在给活猪灌水,其中有十几头猪已经灌水完
工。执法大队当即将现场的7名涉嫌违法人员带往派出所调查取证,
查到该窝点老板是陈志兵,窝点是陈租用的。陈志兵的“生意”是专
门收购生猪,在他的窝点给猪注水,再把注水猪卖到屠宰场进行宰杀;
陈“加工”一头注水猪收费4元,被当地称为“注水专业户”。
8月6日,执法大队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没收了陈志兵的94头猪,并处这些生猪总价两倍的罚款
共计13.4万元。执法大队向陈志兵送达了《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
处罚决定书》。陈志兵在给执法大队的陈述申辩笔录中有如下陈述:
“我于8月5日23时至8月6日凌晨,在郫县平城村场地内给生猪注水,
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8条、《行政处罚法》第8条相
关规定,我愿意接受处理。”陈还曾向执法人员表示“一定配合接受
处罚,今后一定改正。”
法律盲点使执法者成了被告
让郫县贸易局没有想到的是,9月3日,陈志兵一纸诉状将该局告
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局给他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
定书》。
陈在诉状中称,郫县贸易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
有关法定程序。他认为,首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
其查处的对象是定点屠宰场,而非他这样的从事生猪买卖的经营者。
其次,贸易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告
知书》,向他告知他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贸易局的行为严重违反
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郫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注水生猪案件的主要依据
是国务院1998年1月11日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8
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
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陈志兵正是死死抠住《条例》所
指违法主体是“定点屠宰厂(场)”这一点,来规避郫县贸易局的处
罚。
原告被告各有说法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争论的焦点是郫县贸易局的处罚对象和执
法程序是否有依据。由于这是行政案件,所以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一
方。郫县贸易局当庭播放了当时执法大队拍摄的查处现场录像。画面
中,十几头被水灌饱了的活猪痛苦地倒在地上挣扎呻吟或大口喘气;
另外几头活猪被人摁着,嘴里被插入水管灌水,其嚎叫扭动的样子惨
不忍睹。对这些行为,陈志兵在法庭上十分痛快地承认是他所为。
陈志兵的代理人在法庭陈诉中认为,尽管贸易局执法大队的执法
初衷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但这种良好的愿望并不能掩盖其
处理程序的违法。按照现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大
队只能对屠宰场内的注水猪进行罚没,但陈志兵的注水行为不是发生
在定点屠宰场内,而且他是生猪贩卖者而不是屠宰者,所以执法大队
对陈志兵的处罚不当。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
应该提前3天进行听证,而执法大队处罚陈志兵前根本没有进行听证,
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代理人称:“没有法律依据或
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显
然无效。”
郫县贸易局认为,从生猪出栏到生猪屠宰的全过程,法律规定禁
止对生猪注水。而作为管理部门,贸易局对这一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一
种动态性的管理,无论是在场内还是在场外,都要对法律禁止的行为
进行打击查处。郫县贸易局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对陈志兵违法
行为的查处,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法律精神,是对人民高度
负责的具体表现。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本案引起广泛关注
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肖正良告
诉记者,近年来,生猪注水现象屡禁不止,尽管执法部门对此进行了
严查打击,但客观存在的“法律盲点”的确使执法人员左右为难。今
年早些时候,四川某县注水猪事件被央视报道,该县县委县政府以行
政不作为对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生猪屠宰管理执
法部门常常处于“不管要掉官帽,管了要当被告”的两难境地。肖正
良认为,6年多以前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很不适应现在的
新情况、新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有关执法工作。
据悉,专程到郫县法庭旁听的商务部市场运行司邢文凯处长透露,
陈志兵诉贸易局一案已经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结合近年全国各地
的有关情况,国家已经注意到现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存在漏洞。
记者了解到,商务部已经着手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可望在明年初
重新颁布实施。新的《条例》将消除原来的法律盲点,处罚更严,可
操作性更强。
社会公众面对此案更关心的是: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前,生猪注
水能否被遏制?不法商贩是否会继续逍遥法外?法律界人士认为,生
猪屠宰管理执法部门完全可以对其他法规和执法手段进行“综合利用”
。陈志兵“承包”生猪注水“业务”,将猪注水后卖给屠宰场的行为,
是发生在流通领域的不法经营行为,而国家针对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
赋予了不同行政职能部门去监管处罚;各地还有可以适用此案查处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如果郫县贸易局当时联合工商、质监、卫
生等部门共同执法或事后把案件移交给其他适宜的职能部门,由这些
部门按照法律赋予他们的处罚权对陈进行处罚,陈案将被办成铁案。
这样,不仅他有意“只注水不宰杀”的恶行不能得逞,也无法使贸易
局成为被告。政府部门应该拓展执法思路,运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执
法手段,使恶意违法者无可遁逃。
也有人看到的是陈志兵案的“正面意义”:尽管民意指向是违背
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的生猪注水这一恶行怎么处罚都不为过,但在一
个正在走向法制轨道的国度,任何一种对社会丑恶行为的惩罚,都必
须在法制的范畴之内进行。即便是先告状的“恶人”,也有他的合法
权利。决不能把“注水是在场内还是在场外”的辩解视为胡搅蛮缠,
把“是否告之有听证会的权利”看作吹毛求疵。坚持依法治理才能保
证国家和每一个公民利益,何况此案还可以显现法律盲区以便消除,
可以促进政府部门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