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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征税,福兮?祸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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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进场费”,实际上是个“舶来品”,它伴随着外资零售业巨头的进入而蔓延,并逐渐演变成“行规”。

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的原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消息出台后,各方反响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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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的历史
在90年代中后期之前,供货方与终端的关系一直是“供不应求”,当时存在的情况是终端“求”着供货方给自己提供商品,因此进场费是不存在的。
所谓“进场费”,实际上是个“舶来品”,它伴随着外资零售业巨头的进入而蔓延,并逐渐演变成“行规”。 “进场费”目前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它一般包括厂家供应商品进入商场的通道费用、管理费、行为保证金等等。现在这笔费用已大幅度增长,并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已经由商家从操作费用变成了自己利润的一部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9 2:05: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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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进入我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逐渐显现垄断态势,许多国内企业遭到蚕食。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通过企业横向并购、品牌控制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和实力,在我国取得市场优势甚至是独占的地位。以南京为例,几家大型洋超市都或多或少收取高昂的进场费,有的甚至还出现低价倾销、过高定价、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
而且在这些超市的“带动”下,不少具备一定实力的本土超市也开始征收进场费,造成了供货方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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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征税:从试水到“合法化”?

进场费征税并不是新鲜事,在很多地方之前出台的文件中就对其作了规定,但是现在统一标准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长期作为“潜规则”存在的进场费已经成为被国家认可的合法行为?

进场费征税:是否意味其合法

自从“进场费”出现,就一直是商家和供应商矛盾聚集点,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去限定它,长期以来“进场费”一直以商场“灰色收入”身份存在。许多供货方都有担心:征税后终端是否会将多出来的费用转嫁到自己头上?是否会使本来就不菲的进场费变本加厉地提高?
实际上,对进场费征税并不意味着承认它合法,更不是国家纵容其存在或者鼓励它继续飞涨。进场费的高低并不是终端一手遮天地定价,它的存在是出于我国现阶段供货方与终端供大于求的基本形势,因此它也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它仍然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控制着。有关专家曾经指出,商家收“进场费”符合经济学价值规律,因为商家没有“通道利润”就无法实现连锁扩张,而连锁扩张已经成为零售商的生存之道。零售商打破了从前的供应商垄断行为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真正的实惠。而供货方要想让自己的货品“站”在超市的柜台上,也必须遵守这种潜在的“游戏规则”,这是“周瑜打黄盖”的关系。
新出台的征税通知明确了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该缴哪种税,保证了各商业企业在进场费缴税方面的一致和税收上的公平竞争,同时消除了国、地税部门之间有可能出现的争夺税源现象,与进场费“变相合法”无关。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终端卖场进入我国以及本土超市商场的崛起,供货方与终端供求关系最终会实现平衡,届时进场费也将消失,当然,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此,对进场费征税只是一种对非常规事物的非常规处理方法,并不是承认它的存在合理,而是它既然已经存在且短时间内不会消失,就必须对它进行管理和约束。而供货方担心的“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问题,只要市场调控,就不可能出现进场费疯涨的情况,大可不必担心。

进场费征税:地方先行到全国统一

事实上,在国税总局这份《通知》出台之前,地方税务部门对“进场费”问题亦早有“试水”。“出台类似文件,应该是上海市最早,大概在1996—1997年,”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但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就此做出规定。” 2001年江苏省地税局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无据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进场费(场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为商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或是为商业企业和进厂单位共同进行宣传),均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在河南,进场费也一直以营业税的形式向当地政府缴纳税金。《通知》出台后,原来各省终端是否交税,交多少都有了统一的规定,此次国税总局发布这一《通知》,有利于在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上实现现行政策规定的统一,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的平衡。
供货方的担忧

对于进场费征税,厂家和经销商都表示出一定程度的担心。

成都华丰食品城经销商李先生说:“我从事这一行已经10多年了,从没有进场费到高额进场费,我们都是敢怒不敢言,如今‘通知’出来了,好象国家也认可进场费‘合法’了,今后我们和商超打交道不是更说不起话了吗?”

武汉合兴酒业(五粮液”陈泥香”酒全国总代理)总经理邱红权也表示:“在高额进场费的压力下,我们不得不提高产品售价才能保证正常的利润,如今进场费‘合法’了,只怕以后那些终端更‘牛’了,不知道还会搞出多少名目来向我们要钱。”

贵州鸭溪酒业销售总经理王柱远说:“我们不比五粮液、茅台那些大企业,不想交进场费了就索性自己去开个专卖店,我们一直希望国家对终端无理征收的各种费用有个约束,如今不仅没有约束,还承认它‘合法’了,我们的日子可能更难过了。”

进场费征税,难道真的意味着承认它的存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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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到底有什么影响?

面对越来越高的进场费,包括厂家和经销商在内的供货方欲哭无泪,终端却赚得盆满钵满。“征税”通知出台后,对这几方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

供货方:我也可以选择别的路

我们先来看一则报道:
《酒鬼酒退出重庆超市》
上柜费、折点费、店庆费……因无法承受10多种名目的收费,在重庆市打拼了十几年的湖南酒鬼股份公司,近日终于下定决心,撤出市内所有商场和超市。据悉,酒鬼酒是首个退出商场和超市的高端白酒。
据了解,商场和超市是高端白酒最主要的销售渠道。湘酒鬼于1997年进入重百超市,并在2年前完成其他商场超市的布局,酒类专柜近100个。湘酒鬼重庆负责人称,选择退出是因为收费名目太多,“简直就是无底洞”。
进场首先得交进场费。据称,交纳进场费几乎是商场的惯例,一般交纳5000元左右。但这还没完,进了场后还得交上柜费,才能够正式销售。如果要做专柜,上柜费高达2万元,而单品上柜一般200元。
另一白酒在重庆的一负责人抱怨:进场以后,更多的费用接踵而至。首先是人员促销费,商场超市一般报价800元/月。其次是打折费,商场超市为了聚集人气,随时都无条件要求厂家配合打折。遇上店庆、开新店,厂家还得交庆祝费,还不包括厂家购买气球、横幅等其他宣传费用。五一、国庆、春节,厂家还得交节庆费。
最无奈的是到商场超市结账时,还要被收取折点费。所谓折点费,说白了就是商场按照营业额提成,折点费一般在2%—3%,最高的超过10%。
据介绍,现在进一线商场超市卖酒,至少要先支付15万元,而且还不算之后的各种费用。大多高端酒厂都感叹商场收费名目太多,纷纷转变思路自己做终端,直接面对消费者。
酒鬼酒退出商场超市后开始尝试直销,第一家专卖店已在解放碑悄悄开张。据悉,近期还将开7家专卖店。酒鬼公司重庆办事处负责人承认,搞专卖店投入同样也很高,而且前期还会亏本,但是不再为商场“上贡”。据悉,目前在重庆市开专卖店的,还有五粮液和茅台两家。此外,一些高端白酒还买断了部分高档酒楼销售权来做销售终端。
这是原载于《重庆商报》(11月17日)上的一篇文章,从这其中,我们看到了供货方的另一种选择——直销,更牛的做法是买断终端。面对“征税”后超市趾高气扬的嘴脸,有实力的供货方选择了自救。虽然做专卖店的初期投入费用高,但是一旦开起来了,后期维护的费用会比给超市的各种杂费便宜,而且从此不用再“寄人篱下”,看别人的“脸色”。同时专卖店还有树立形象、保证质量、塑造品牌形象等多种好处,不失为离开商超的销售新道路。不仅是白酒,其他食品行业的龙头老大们也开始尝试这条道路,汇源的专卖店在成都已经做得风生水起。
唯一的缺陷是这种做法成本太高,没有资本实力、品牌实力的供货方轻易不敢也不能尝试,但是,换一种思路来看,一家做不成,可以多家联合做,等大家的实力都上了台阶,达到能“自立门户”的水平,再各自独立。当然,这需要厂家和经销商们的精诚合作,才能避免“联合”因利益分摊不均而有始无终。无论如何,这都比老老实实地向那些飞扬跋扈的终端“进贡”强许多。
终端:进场费我从此收得理直气壮
据了解,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公司收取的进场费已经成为其全年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进场费的概念并不只是进店费用,而是包括进店及进店后供货方须交纳的赞助费、品种条码、商场月活动赞助、专架、堆头架、公关费用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因此进场费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东西,而是一个“无底洞”。
目前一些超市在进货交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收取其他费用、不合理摊派、暗箱操作等。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进场费的项目、数额制定统一标准,从而各个超市收费金额不一,名目不同,而解释权全在超市自己。针对这些情况,供货方的抱怨当然不绝于耳,终端虽然钱收进了口袋,但面子上始终有点过意不去。
“征税”通知发出后,他们长舒了一口气,某超市主管这样说:“超市收取进场费有了依据后,我们更要‘照章办事’。”言下之意就是:有法律法规给我撑腰,我收费,我自信!难怪供货方面对“通知”时感到无比委屈,心里酸溜溜的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9 2:20: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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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缓解进场费压力

进场费既然不能说废止就废止,那么,怎样才能缓解它给供货方造成的巨大压力?

零进场费——新进商超的入市手段

前不久在南京发生的本土超市封杀香港“7+1”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而“7+1”被封杀的根本原因就是因其承诺不收取进场费,致使商品价格相对较低,抢占了不少超市的供货方和客源。这一事件甚至还升级成了暴力冲突,虽然最终得以平息,但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之所以提出这件事,是因为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终端竞争的加剧,也就是说,终端在产品销售链条上的老大地位已经受到挑战,为了争夺供货方,一些新进的超市已经不得不“降低身价”,少收甚至不收进场费。
“7+1”最终没有被彻底“掐死”在摇篮里,而且还取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这说明它的做法是得人心的,据悉,到今年年底,“7+1”的近20家分店将陆续在南京开张,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反垄断法》加紧修订
在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动下,《反垄断法》的出台进程正在提速。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透露,工商总局历时近一年,调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完成了一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调查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
既然进场费最早是由于跨国大卖场的过量涌入造成的,那么遏制这些卖场过度膨胀就是制止进场费疯狂上涨的根本办法。供货方与终端关系供过于求的现象是市场决定的,谁也不能说禁止收取进场费就能真的禁止,因为谁也无法扭转市场格局。唯一的方法是通过国家政策适当调节,将进场费控制在各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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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支持阿虎.

我觉得征税有难度,这样的费用是不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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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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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为这样的无谓问题计较太多,关键是先要做好自己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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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这些跟我们市场操作有密切关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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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市场竞争的一部分,没有这些的话,市场都会单调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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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这个问题很邪门。超市为什么不能通过选择产品的质量入场,这样让大家都买得放心。[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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