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除虫灭害
5.5.1 厂区及厂区周围应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5.5.2 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尽量防止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将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
5.6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6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6.1 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6.2 健康检查
6.2. 1 饮料生产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饮料生产和经营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6.2. 2 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饮料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洗手要求
饮料生产人员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工厂应有监督措施;
开始工作之前;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操作期间也应经常洗手。
6.5 个人卫生
6. 5.1 饮料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6.5. 2 饮料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
6.5.3 饮料生产人员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出车间。
6. 5.4 严禁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吐痰。
6. 6 凡进入饮料车间的非生产人员,必须遵守6.5.2的规定。
7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
7. 1 原料及辅料
7.1.1 投产前的原料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产。凡规定有贮存期限的原料,过期不得使用。
7. 1.2 经二氧化碳净化系统处理的二氧化碳,必须符合 GB1917的规定。
7. 1. 3 经水处理系统处理的饮料用水除符合 4.4.1的要求外,还须符合饮料工艺用水的规定。
7.2 包装容器
7.2.1 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章的规定。贮存包装容器的仓库必须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7.2.2 包装容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7.2.3 新包装容器、回收包装容器、一次性包装容器应分类堆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毒、清洗、消毒。消毒、清洗后的回收包装容器必须抽验杂菌和大肠菌,不符合标准时不得使用。
7.3 防止交叉污染
7.3. 1 生产操作间应与配料间隔开,防止相互污染。
7.3.2 生产操作人员因调换工作岗位有可能导致产品污染时,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洗手、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7. 3.3 操作间应与通道隔开,防止外来人员将污染物带进车间。
7.4 洗瓶
7.4. 1 灌装饮料前的玻璃瓶必须用洗瓶机清洗干净。工厂应制订洗瓶操作工艺规程,规定碱度、浓度、温度和浸瓶时间,定时检查、化验。
7.4.2 洗瓶机应装配记录式或刻盘式碱液温度记录仪,至少2h记录一次。
7.4.3 洗净后的空瓶(包括金属罐或其他包装容器)必须抽样做细菌检验,细菌数不得超过50个/瓶(罐),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7.4. 4 空瓶周转箱必须经常清洗。
7. 5 糖浆制备
7.5.1 糖浆室和配料室应定期清洗、消毒。
7.5.2 制备糖浆时必须严格控制卫生条件,从配料到贮存、各个工序都必须严格防止污染。混合糖浆时应采用机械方法。
7.5.3 调好的基料糖浆必须尽快灌装完毕,不得使用变质、不合格的糖浆。剩余的糖浆必须从管道和混合器中全部排出,并及时将管道和混合器清洗、消毒。
7.5.4 输送糖浆的管道必须安装合理,所有接头应连接严密、光滑,不得渗漏糖浆。接口处所用的麻绳(或胶带)应采用无毒材料。
7.6 灌装
7.6. 1 灌装前应将灌装设备、管道、冷却器和其他接触饮料的器具彻底消毒、清洗。
7.6.2 从糖浆配制到灌装工序必须有防尘设施。
7.6.3 洗净的空瓶(罐)应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灌装机。洒落在灌装机及地面上的糖浆应及时清洗,避免微生物繁殖而污染饮料。
7.6.4 应采用自动或机械灌装、压盖。如用人工封盖,必须严格消毒。
7.6.5 停止灌装后,必须将所有接触饮料的设备、管道、贮料缸进行消毒、清洗。
7.7 杀菌
灌装、封盖后的饮料应按杀菌工艺规程及时杀菌。杀菌或不杀菌的产品其卫生指标必须符合 GB2759的规定
7.8 检验
7. 8.1 检瓶人员:工厂应根据生产量配备空瓶、成品检瓶人员。检瓶人员的视力,两眼必须在1.0以上。上岗前至少经2周以上检瓶训练。患有色盲症者不得从事检瓶工作。
7.8.2 检瓶光源:检瓶光源照度必须在1000Lx(勒克斯)以上,检验空瓶时应采用间接的或减弱的荧光灯,让空瓶在光前移动。检验成品时应采用较强的白炽间接灯。
7.8. 3 检瓶操作
7.8.3.1 工厂应规定检瓶人员最长连续作业时间,以保证检瓶效果。
下列检瓶速度和连续检瓶时间为宜:
检瓶速度 连续检瓶时间
100个以下/min 40min以内
100个以上/min 30min以内
7.8.3.2 灌装后必须逐个检验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封盖严密性等。 7.8. 4 工艺卫生检查
7.8. 4,1 工艺卫生检查必须包括:各个关键因素(环节),生产日期、班次、产品名称,清洗、消毒液使用情况(如清洗、消毒液的种类、浓度、温度、接触时间等),清洗、消毒程序(清洗、消毒部位和频率)等。
7.8.4. 2 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由检验人员签字后编号存档,保存二年,备查。
8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必须有防污染措施。贮藏期间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保证成品的安全性。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制订完善的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9.2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化验人员。
9. 3 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化验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9. 4 检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抽样,做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9. 5 各项检验记录保留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