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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前辈:
如果我公司要开发以一味中药材(是药典品种,但不在卫生部51号令目录,文献检索也无食用历史)为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
1、药材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后是否必须先进行新资源食品的申请,在获得卫生部门批准后,才能申报以这味药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2、药材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后,不进行新资源食品的申请,其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相关资料与保健食品申报资料一同上报,在审评保健食品的同时对涉及该药材的安全性评价资料进行审评。
请问以上两种方案哪种是正确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