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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国酒”高压电系列之感(一)

  ——被“国酒”欺骗的感觉好难受!

  忙于外勤奔波,最近好久没有上网。今日返家得遐上网,不禁被一则冲入眼帘的资讯打击透顶:《“国酒”茅台涉嫌虚假宣传,我要让茅台还消费者一元钱》(2010年10月18日08:40,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作为一个对“国酒茅台”有着深厚感情的饮酒君子来说、顿时有一种被“国酒”高压电击伤的严重失落,于是几句肺腑之言便油然而生。

  活了几十年,喝了半辈子的茅台酒,如今突然听说“国酒茅台”居然使用的是无效商标,一种被蒙骗的精神伤害真是难以言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01年、2006年、2007年3次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但均遭驳回。申请号分别为1991120、1991122和5514889的‘国酒茅台’商标在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是‘商标已无效’,同时商标流程显示为‘驳回复审’。”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刘德文主任的上述质疑或许仅能代表个人之言,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工作人员下面的释疑恐怕就不应该被忽视了吧:“国酒茅台”注册次数一共有9次,最近的注册时间显示为2010年6月9日,而最早的则要追溯到2001年9月13日。但这9次注册的结果只有两种:“商标已无效”和“没有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商标无效”说明“商标已经过期、没有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就是说没有这个商标。这表明“国酒茅台”的注册申请被完全驳回。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商家虽然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没有专用权,因此也不能限制其他人使用。眼下社会,“被”提价,“被”涨工资,“被”提高生活水平,“被”改善住房条件,“被”民主通过,“被”享有民生权利……国民享受的“被动句”待遇可以说数不胜数,或许已经到了麻木的程度,但被“国酒”欺骗的感觉真的麻木不了,心里的难受久久不能平息。“国酒茅台”商标已无效的“商标门”事件,可能留给国民的将是永远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