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惕“国酒”高压电系列之感(二)

  ——“国酒”封号应该由谁说了算?

  据说“国酒茅台”商标门事件成为网络和市场的热议话题之后,贵州茅台集团权威人士发出过这样的回应:“国酒茅台”是广大消费者对茅台酒长期钟爱所形成的历史荣誉,并已经形成了广泛的认知度。至于茅台酒的市场价格持续走高,这是市场供需关系带来的价格反应,是完全的市场行为。茅台是国酒是“公认”的,申请国酒茅台批不批是工商局的事情。仔细琢磨,茅台集团权威人士的上述语言还真有气魄,其中蕴含的“以我独尊”、“我是国酒我做主”、“以言代法”、“以企业利益藐视国家管理部门职能”的语气是显而易见的。但凡有点社会知识的人都清楚,眼下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法治社会,一种产品要取得合法的商标,恐怕不能由生产企业自己说了算吧,至少应该经过法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才算有效哦。不管怎么说,一个在中外广为使用的知名产品,居然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总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市场也是不容许的。关于茅台酒贴的“国酒”标签,既然并没有获得“官方许可证”,那企业方面是不应该坚持茅台酒就是“公认”的国酒是之观念了。因为“国酒”这名号时间叫长了不仅容易形成“既定事实”,而且可以在待价而沽的时候可以坐地起价。因为是“国酒”,卖得自然就多了,而卖多了自然就更能叫“国酒”。然而今年7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这尽管是一个审查规范,但对于“国字号”商标的“夸大宣传”、“涉嫌欺骗”、“不良影响”等后果已经解释得十分清楚。作为一个以“国字”为经营理念的企业,更当守法遵纪才是,又怎能死守着不合规的商标不思改悔?如果真有“国酒”这么个认证,只要程序正义,“比武招亲”,谁夺魁都没关系。“国酒”在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坚持使用“国字号”标签,这令人不禁联想起数年前纷纷扬扬的“茅台酒护肝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好,道德操守也罢,在市场价值面前也许会有最坦白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