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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料使用规定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食品技术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食品成果转化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食品成果转化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技术服务中心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食品技术服务中心
    详情见:http://www.caufood.com.cn/show-zixundongtai.asp?\=4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