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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一宗投诉:某鱿鱼丝包装上标注标准号为:SC/T3304-2001;保质期为:一年。但SC/T3304-2001中鱿鱼丝保质期未半年,国标中未规定鱿鱼丝保质期。有没有熟识这方面法律的专家解答一下困惑:

1、按照标准法规定该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保质期长短是否一定按其规定确定?

2、如生产企业技术上可以达到更长的保质期,并已经过保质期试验的,标准中的保质期规定是否限制了企业技术发展?好比上述的鱿鱼丝行业标准已是十年前的了,是否已经滞后了!?

3、上述案例是否构成《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伪造或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规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9 17:36:5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