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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包括酱油、酱类和醋等以豆类为原料发酵而制成的食品)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4789.14789.3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
  3 设备和材料
  3.1 温箱36±1℃
  3.2 天平。
  3.3 灭菌平皿。
  3.4 灭菌吸管。
  3.5 灭菌磨口瓶。
  3.6 灭菌乳钵。
  3.7 试管架。
  3.8 灭菌勺。
  3.9 开瓶器。
  3.10 镊子。
  3.11 接种环。
  3.12 酒精灯。
  3.13 载玻片。
  3.14 消毒液纱布。
  3.15 均质器。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乳糖胆盐发酵管:GB 4789.283.9
  4.2 营养琼脂:GB 4789.283.7
  4.3 乳糖发酵管:GB 4789.283.10
  4.4 伊红美蓝琼脂:GB 4789.283.25
  4.5 灭菌生理盐水。
  4.6 灭菌蒸馏水。
  4.7 革兰氏染色液:GB 4789.281.2
  4.8 20%灭菌碳酸钠溶液。
  5 操作步骤
  5.1 样品的采取和送检
  5.1.1 酱油和食醋:装瓶者采取原包装;散装样品可用灭菌吸管采取。
  5.1.2 酱类:用灭菌勺子采取,放入灭菌磨口瓶内送检。
  5.2 样品采取数量
  原包装酱油、食醋和酱类采取一瓶,散装者采取500mL(g)
  5.3 检样的处理
  5.3.1 瓶装者:用点燃的酒精棉球烧灼瓶口灭菌,用石碳酸纱布盖好,再用灭菌开瓶器启开后进行检验。
  5.3.2 酱类:用无菌手续称取25g,放入灭菌容器内,加入225mL蒸馏水,吸取酱油25mL,加入灭菌225mL蒸馏水,制成混悬液。
  5.3.3 食醋:用20%30%灭菌碳酸钠溶液调pH到中性。
  5.4 检验方法
  见GB 4789.24789.16各有关致病菌检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以贤。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