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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

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 系 人:朱顺达

电    话:0571-81995211

传    真:0571-85357069

邮    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 系 人: 干宁军

电    话: 0771-5887840

传    真: 0771-5856481

邮    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文件来源地址国家质检总局 http://spscjgs.aqsiq.gov.cn/sptjjscjg/zc/201107/t20110727_1931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