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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讯 春节临近,商场和超市成为人们购买年货的主要集中地。近日,哈市工商局接到投诉,部分购物者以商品外包装不合格等理由进行过度维权,要求10倍赔偿,变相勒索财物。对此,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表示,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有限定条件,商家遭遇过度维权可到工商部门投诉和备案。

  2011年下半年,哈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多起因在商场和超市购买、包装食品引发的消费投诉,购买人以商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和储存条件等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如果商场、超市答应条件就不再追究,否则就到工商部门投诉。有些购买人甚至故意将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涂掉,然后要挟超市赔偿。

  王绪坤介绍说,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10倍赔偿,但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如果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购买人依法索赔后可再提出10倍赔偿要求,前提必须是已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多起消费投诉中,购买人都没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事件不具备10倍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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