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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华士的英文标识“CHIVAS REGAL”被他人申请注册为服装商标,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将我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告到法院。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涉案裁定。

  2003年,浙江省温州市的温某向我国工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CHIVAS REGAL 88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芝华士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2007年,芝华士公司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芝华士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核准注册。

  对此,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市一中院。

  法院认为,芝华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作品“CHIVAS REGAL 及图”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因此,不能证明芝华士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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