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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 围

砂浆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预拌砂浆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特种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特种预拌砂浆的3Z,_lk与民用建筑物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使用本规程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GBl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l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JC474--1999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GB9776--88 建筑石膏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GB/T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JGJ/T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GBJl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 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暂不推广)。

3.2 干拌砂浆

又称砂浆干拌料: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按使用说明加水搅拌即成为砂浆拌合物。产品的包装形式可分为散装或袋装。干拌砂浆包括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3.3 湿拌砂浆(暂不推广)

简称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输送车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浆等。

3.4 普通预拌砂浆

普通预拌砂浆系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统称,可以是干拌砂浆,也可以是湿拌砂浆。本规程中预拌砂浆即指普通预拌砂浆。

3.5 特种预拌砂浆

特种预拌砂浆系指具抗渗、抗裂、高粘结和装饰等特殊功能的预拌砂浆,包括预拌防水砂浆、预拌耐磨砂浆、预拌自流平砂浆、预拌保温砂浆等。

3.6 保水增稠材料

保水增稠材料系指用于预拌砂浆中改善砂浆和易性的非石灰型粉状材料。

3.7 存放时间

对于湿拌砂浆,存放时间是指湿拌砂浆运到工地后按一定的方法储存与保管,能保证砂浆的使用性能的时间,所以不推广。对于干拌砂浆,存放时间是指砂浆干拌料装袋或装罐后到加水搅拌使用的时间,干拌砂浆存放时间应短于其有效期。

3.8 交货地点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交接预拌砂浆的地点。

3.9 出厂检验

在预拌砂浆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3.10 交货检验

在交货地点对预拌砂浆质量进行的检验。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 类

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暂不推广)。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能的预拌砂浆。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4.2 标 记

4.2.1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

a) DM ——干拌砂浆
DMM——干拌砌筑砂浆
DPM——干拌抹灰砂浆
DSM——干拌地面砂浆


b)水泥品种用其代号表示;

c)石膏用G表示;

d)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4.2.2 干拌砂浆标记

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坪砂浆标记符号可按 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

5 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5.1.2 预拌砂浆以70.7mm×70.7mm×70.7mlB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5.1.3 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 6566标准的规定。

5.1.4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5.1.4,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各类预拌砂浆。

表5.1.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

种类 预拌砂浆 传统砂浆
砌筑砂浆 DMM5.0、WMM5.0 DMM7.5、WMM7.5
DMMl0、WMMl0 M5.0混合砂浆、M5.0水泥砂浆
M7.5混合砂浆、M7.5水泥砂浆
M10混合砂浆、M10水泥砂浆
抹灰砂浆 DPM5.0、WPM5.0
DPMl0、WPMl0
DPMl5、WPMl5 1:l:6混合砂浆
1:l:4混合砂浆
1:3水泥砂浆
地面砂浆 DSM20、WSM20 1:2水泥砂浆


5.2 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5.2.1 干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DMM30,DMM25,DMM20,DMMl5,DMMl0,DMM7.5,DM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1。

表5.2.1 干拌砌筑砂浆的性能

强度
等级 稠度
(mm) 保水率
(%) 28d抗压强度(MPa) 凝结时间
(h) 28d收缩率(%)
DMM30 DMM25 DMM20 DMMl5 DMMl0 DMM7.5 DMM5.0 ≤90 88 ≥30.0≥25.0≥20.0≥15.0≥10.0≥7.5≥5.0 ≤10≤0.5

5.2.2 干拌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

表5.2.2 干拌抹灰砂浆的性能DPMl5,DPMl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2。



强度等级 稠度(mm) 保水率(%) 28d
抗压强度(MPa) 凝结时强度(Mpa) 粘结时间(h) 28d收缩率(%) 抗渗性
DPM20
DPMl5
DPMl0
DPM7.5
DPM5.0 ≤110 ≥92 ≥20.0
≥15.0
≥10.0
≥7.5
≥5.0 ≤10 ≥0.3 ≤0.5 满足设计要求


5.2.3 干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l5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3。

表5.2.3 千拌地面砂浆的基本性能

强度等级 稠度(mm) 保水率(%) 28d抗压强度(MPa) 凝结时间(h) 28d收缩率(%)
DSM25
DSM20
DSMl5 ≤50 ≥90 ≥25.0
≥20.0
≥15.0 ≤10 ≤0.5


5.2.4 散装干拌砂浆的均匀性要求应满足表5.2.4的规定。

表5.2.4 散装千拌砂浆的均匀性要求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80L1m方孔筛通过率与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3
28d抗压强度与真值的相对误差,% ≤20
“均匀性试验方法见附录C。

6 生产质量控制

6.1 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

6.1.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其相关指标应符合GB 6566的有关规定。

6.1.2 胶凝材料

6.1.2.1 预拌砂浆的胶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但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中胶凝材料种类和预拌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

6.1.2.2 水泥

a) 除预拌地面砂浆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b) 水泥进货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进厂时应按批量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选用水泥时,应考虑到水泥出厂后活性(强度)将随时间有所下降这个因素对干拌砂浆成品保存期的影响,必须保证干拌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强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6.1.2.3 预拌砂浆所用石膏

必须满足GB9776-88的要求,并且所配制的预拌石膏抹灰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表5.2.2要求。散装石膏抹灰砂浆均匀性必须满足表5.2.4要求。

6.1.3 集料

a) 预拌砂浆用砂应符合JGJ 52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人工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

b) 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6.1.4 矿物掺合料

a) 用于预~-re)浆的粉煤灰应符合GB 1596的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Ⅱ级。

b)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其他掺合料在使用前需进行试验验证,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c) 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d)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e) 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6.1.5 外加剂

a) 保水增稠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b) 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即掺加有机外加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提供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试验方法按GBJl29执行。

c) 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防水砂浆中的防水剂应符合JC474—1999中的规定。

e) 外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6.1.6 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的规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6.1.7 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a) 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JGJ 98的规定确定,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预拌砂浆配合比必须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b) 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地面面层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5%。

c)预拌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d)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

6.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2.1原材料干燥与储存

a) 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b) 集料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

c) 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6.2.2 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2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表6.2.2配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 无机胶结料 集料 外加剂 掺和料
允许偏差 ±l ±2 ±1 ±2


b) 干拌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大于±2%。

6.2.3 搅拌

a) 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b) 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6.2.4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6.2.5 产品检验

a) 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6.2.5-1。

表6.2.5-1干拌砂浆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

种 类 检验项目
干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表6.2.5—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型式检验项目。

b) 开盘检验:干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c) 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2.5-2。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表6.2.5-2干拌砂浆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种 类 检验项目
1 干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
2 干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
3 干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表6.2.5-2 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d) 干拌砂浆的出厂批次应符合表6.2.5—3的规定。

表6.2.5-3 干拌砂浆批次的规定

年生产能力 产品批量a
100×10≤t以上 ≤800t
400×102~100×103t ≤600t
400×102t以下 ≤400t或4d产量
400t或4d产量t ≤400t或4d产量
a如年产能力为100x103t以上,则不超过800t为一个编号,其余类推。


6.2.6 取样与组批

a)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干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b)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取样,稠度取值范围与第8.2.3条中的b)款相同。

c) 组批按照表6.2.5-3 规定进行。

6.2.7 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6.2.7.1 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191要求。

6.2.7.2 包装

a) 袋装

干拌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的牢固度、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须符合GB 9774的要求。袋装干拌料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若采用小包装附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

b) 散装

散装干拌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c) 标志

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

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6)加水量要求;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标志:

i)产品用途;ii)产品色泽;iii)使用限制;iv)安全使用要求等。

d) 运输和贮存

袋装或散装干拌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要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和储存,不得混杂。

干拌砂浆贮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在使用前的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 散装干拌砂浆采用罐装车将干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取样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

b) 出厂检验:每一批湿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干拌砂浆相同(见表6.2.5-2)。湿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取。

6.3质量管理

供方为使其制备的预拌砂浆达到第5章规定的质量要求,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7 订货与交货

7.1 订 货

7.1.1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

7.1.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货。订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交货地点;

e) 拌砂浆使用部位和施工方式;

f) 浆标记;

g) 术要求;

h) 货起止时间;

i)供货量(m3)。

7.2 交 货

7.2.1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砂浆使用部位;

g) 砂浆标记;

h) 供货日期;

i) 运输车号;

j) 供货数量;

k) 发车时间、到达时间;

1) 供需双方确认手续。

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7.2.2 供方应按子分部工程分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出厂合格证编号;

b) 合同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货日期;

g) 使用砂浆的部位;

h) 砂浆标记;

i) 其他技术要求;

j) 供货量;

k)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复验报告编号;

l) 砂浆配合比编号;

m) 砂浆强度指标;

n) 其他性能指标;

o) 质量评定。

供方需在送货日35d内向需方提供该批次预拌砂浆的28d抗压强度等其他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8 施-I-过程质量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8.1.2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3预拌砂浆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8.1.4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子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期施工的规定执行。

a) 现场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和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

c)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8.1.5预拌砌筑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1.6预拌抹灰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等宜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石膏预拌抹灰砂浆。

8.1.7预拌地面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8.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应的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2干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2.1储存

a) 干拌砂浆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先到先用。

b) 袋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t) 散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混用。

d) 干拌砂浆自生产日起,储存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日期,应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e) 干拌砂浆存放时间超过有效期,在使用前要进行复验合格,重新确定强度等级后才能使用。

8.2.2搅拌

a) 现场搅拌时干拌砂浆及用水量均以质量计量,干拌砂浆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b) 干tbr,9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单标明的规定。搅拌时间的确定应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应随伴随用,搅拌均匀。

8.2.3使用

a) 干拌砂浆拌合料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b) 干拌砂浆拌合物在使用前应尽量覆盖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c) 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若发现泌水,应进行保水率检验。

9 产品与施工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验收检验是指对本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以判定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9.1.2 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对于干拌砂浆,尚须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9.1.3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和复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工程施工方或监理方可对进场预拌砂浆进行有见证送检,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交货检验的承担单位,其中包括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4 当判断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稠度、保水率和粘结强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9.1.5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9.1.6进行预拌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9.2 干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9.2.1 干拌砂浆进场,应按表9.2.1对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对干拌料有怀疑或出厂期超过有效期时,应进行复验。检验项目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千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序号 种 类 检验项目
1 干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2 干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
3 干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表9.2.1 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9.2.2 取样与组批

a)每一批次的干拌砂浆均应在供需双方人员在场确认的情况下,按本规程规定进行取样,取样量为4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供方保存至有效期,一份由需方按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b)干拌砂浆应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干拌砂浆试验肘的稠度取值范围为:砌筑砂浆80±10mm,抹灰砂浆100±10mm,地面砂浆45±5mm。

c)组批按照表6.2.5-3的规定进行。

d)施工中的强度检验取样工作,砌筑砂浆应按GB 50203第4.0.12条规定进行;地面砂浆应按GB 50209中第3.0.18条规定执行。

e)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9.2.3 合格判定及复验

9.2.3.1 各种干拌砂浆的试验结果如符合相应规定质量标准要求(表5.2.1~表5.2.3)的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对留样进行复检,每一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2.3.2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9.2.3.3 袋装干拌砂浆在运送到工地时应无破包、受潮。破包判定根据GB 9774中规定裂口处大于50mm或几处裂口合计大于80mm,或阀口外翻,均为破包。如包装袋有明显水迹,并在袋里的干拌料可发现有结块的情况,可被认定为已受潮。已破包或已受潮的材料可被退回。

9.2.3.4 干拌砌筑砂浆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双方确认的封存样进行复验:

a)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b)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c)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如果封存样超出有效期,则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对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检测可采用GB/T50315、JGJ/T136的方法。

9.2.4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干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9.3 施工验收

9.3.1 工程验收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对预拌砂浆及其施工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应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3.2 预拌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3规定的。

9.3.3 预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10的要求,外墙贴有饰面砖时,还需按JGJl26、JGJll0的规定进行粘结强度检验。

9.3.4 预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9的规定。

9.3.5 冬期施工砂浆强度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10 试验方法

10.1 预拌水泥砂浆强度试验应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试件制作时,拌合物的加水量按产品要求确定。拆模时间应在砂浆凝结之后;并且成型后第五天放入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为20±3’C、相对湿度大于90%。预拌石膏砂浆的强度参照JGJ70的方法进行,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C,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10.2 预拌砂浆稠度、凝结时间和收缩率的测定试验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

10.3 预拌砂浆保水率按本规程附录B《砂浆保水性试验方法》进行。

10.4 干拌散装砂浆的均匀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C《散装干拌砂浆均匀性试验方法》进行。

10.5 预拌砂浆抗渗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D《砂浆抗渗性试验方法》进行。

10.6 预拌水泥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E《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方法》进行。预拌石膏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参照本规程附录E进行,但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10.7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常州海涵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