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到过期食品,理所当然可以投诉,但临过期食品要怎样定义?在相关法规规范下,我们遇到临过期食品,可以怎么办呢?
    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就给临过期食品给出了具体的定义:“所售食品分别按照1年以上、半年以上不足1年、90天以上不足半年、30天以上不足90天、16天以上不足30天、3天以上少于15天等不同保质期,对应按照或者不低于期满之日前45天、20天、15天、10天、5天、2天期限,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要求。”
    而今年实施的《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中第16条明确规定,食品超市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鼓励食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所称食品超市,是指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总和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下同)的商品零售企业。也就是说,除了超市,便利店、面包蛋糕连锁店也受监管范围,不过附带销售食品的星巴克等连锁店则不属于这个监管范畴,它们是属于餐饮连锁店。
    记者致电消费者维权电话12315咨询过,超市、便利店、面包蛋糕连锁店的临到期商品都需要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告知,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如果消费者买到了没有明示的临过期商品时,可以持消费小票和商品去超市服务台的工商维权站点“红盾服务站”投诉——这个维权站点在大超市和大商场里都有设置,消费者可以换取新生产商品或者取得全额退款;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造成损失的,可向商家要求相应的赔偿。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已经过期,可以拨打12315举报,工商所会安排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