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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24 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原有35 条,本次修订后增加到69 条,新增专项查处、诚信建设、监管工作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多项内容。

  [b]造假者将入监管黑名单[/b]

  为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形势,除了加强监管和查处外,还要通过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失信惩戒,促使生产者、销售者自觉、自愿诚信经营。《条例(修订草案)》)特别增设了“诚信建设”的规定,主要有: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假冒伪劣商品名称、违法事由等信息。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生产者、销售者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将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b]重点案件实行“专项查处”[/b]

  条例新增“专项查处”相关条例,明确专项查处的范围和重点,要求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实施专项查处。

  群众反映 强烈、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医疗器械等可作为重点查处的商品; 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和具有明显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制假售假的地区或者市场将作为重点查处的区域。

  在实施食品专项查处时,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品店、小餐馆的将是重点检查范围;生产、销售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合、变质、过期失效的假药、劣药、医疗器械的行为,将是药品专项查处的重点。

  条例还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点地区进行查处时, 应当加强对大宗假冒伪劣商品批发商,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b]查处假冒伪劣将列入考评范围[/b]

  为加强行政查处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定期对下级人民**实施绩效考核,同时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规定,对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移送案件推诿或者不受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制假售假分子相互勾结,或者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将依法查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当地人民**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举报造假最高可奖五万元[/b]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假工作中的作用,《条例(修订草案)》专门增设了“社会监督”一章。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商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的制度,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维权制度, 明确规定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鼓励其通过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 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要求媒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完善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五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