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无抗奶”是用β-内酰胺酶生产出来的,而使用β-内酰胺酶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坚决取缔是履行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是应该表扬的。
2、因为“无抗奶”是用β-内酰胺酶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真正在奶牛的养殖中不使用抗生素,叫“无抗奶”会让消费者觉得是绿色食品而购买,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3、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对生产商同情,恰恰相反,生产商明明知道使用β-内酰胺酶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行为,却大量使用,监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职权,对生产商依法处罚。消费者应该对生产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行为表示谴责,让生产商知道唯一能做的就是老老实实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来生产,只有这样中国的食品安全才会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