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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蔬菜有关标准和规定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出口罐头的商检规程和抽样等资料可参阅史书声、赵春风的《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资料汇编》。对于工厂的检测规则,我国于1990年发布的行业标准(QB1006—90)“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组批、检验分类、抽样、判定规则和转移规则,要点如下:
1.术语
(1)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净重、固形物含量、糖水浓度、氯化钠、脂肪、水分、蛋白质等)和微生物指标。
(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3,4—苯并芘等化学指标。
2.缺陷分类严重缺陷指影响人体健康,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避免的缺陷。一般缺陷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一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而不影响食用的缺陷。
3.检验分类
(1)交收检验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2)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①更改主要原辅材料;②更改关键工艺;③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4.抽样
(1)交收检验抽样按表28和表29方法或GB2828抽样方案进行。一般缺陷的检查水平(IL)为S—1或S—2,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正常和加严抽样应符合表28和表29。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时,发现有一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陷的检查。
(2)型式检验抽样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5.判定规则
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1)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2)有一项严重缺陷,或常规检验项目中的一项化学或微生物检验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3)当采用1/i(i=2、3)型抽样方案时,按下述程序判定结果。
①不合格数为0,判整批罐头为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1,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②不合格数为1,且相连的前i批产品的样本中未发现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合格。
③不合格数为1,且该批属最初i批中的一批,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④不合格数为1,且紧相连的前i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一个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整批为不合格。
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6.转移规则
(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
(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3)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摘自:《出口加工蔬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21 9:58:1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