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的产品质量,以提高甲方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委托检验技术服务内容
商标:
产品名称: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协议的内容要求,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
(1)技术服务部 6 次;
(2)检验 30 批次;
(3)进行检验人员培训 15 人。
(4)乙方每年指派技术人员6 次,对甲方产品质量、生产工艺进行全面指导,现场咨询、服务或检验工作;
(5) 乙方对甲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完成改进措施,使产品质量达到标准;
3、甲方如有需送乙方检验的产品,将优先给予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并认真执行标准。
6、甲方应认真听取乙方合理意见及采纳改进措施 ,并为委托检验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7、在乙方工作人员经过检验,确有依据判定委托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应不得出厂销售,否则其质量责任及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8、甲方未委托乙方检验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9、甲乙双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其他单位透漏协议涉及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委托检验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按照本协议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委托检验技术服务费用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
第四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由此造成
的不良影响、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其他
1、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04 年11 月8 日至 2005 年11 月 7 日,在协议期内如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在一个月前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做出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协议,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2、本协议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未达到一致者,应通过友好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加以解决,本协议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相违背时,双方应及时修改协议或终止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 一份,乙方两份。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